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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1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上開二罪名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之妨害公務罪論處),其中妨害公務罪及恐嚇罪之法定刑均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至於妨害公務罪之「強暴」應至何種程度始為該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至於妨害公務罪之「強暴」應至何種程度始為該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3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行為人無論犯前開普通妨害公務罪或事前妨害公務罪,均須有強暴、脅迫之行為,核先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О一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但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起訴論罪之妨害公務罪有方法、結果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因此公訴人對此部分得上訴第三審,然被告對此妨害公務罪部分則不得上訴第三審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抗告人所犯上開妨害公務罪(有期徒刑五月部分),縱如抗告意旨所云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但既與另一妨害公務罪,具備數罪併罰、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定其應執行刑之條件,自應依法合併定其執行刑,而上開妨害公務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5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附記:檢察官先以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起訴,經原審判決後,竟再以被告所為不該當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為由提起上訴,其認定事實及所持法律見解先後不同,徒增被告及司法困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於妨害公務罪「國家公權力」之理解,似限於高權行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以,受刑人所犯妨害公務罪部分業經確定,與前揭強盜罪部分已分離,在未另經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前,即非「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情形,而上開所犯妨害公務罪既屬最重本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七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乙○○所犯妨害公務罪與傷害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86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甲○○犯妨害公務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行為人無論犯前開普通妨害公務罪或事前妨害公務罪,均須有強暴、脅迫之行為,核先敘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3年,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10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198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乙○○犯妨害公務罪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抗字第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受刑人後案(即98年8月17日判決之妨害公務罪)部分判決時,前案(即99年3月8日起訴之偽證罪)尚未起訴,因此,後案(即98年8月17日判決之妨害公務罪)判決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⑵至於妨害公務罪之「強暴」應至何種程度始為該當?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95年度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罪同時判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三月,致未就妨害公務罪所處有期徒刑五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玆以公共危險罪部分現上訴三審中,應先就妨害公務罪所處有
金城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甲○○則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罪、第二百七十七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被告二人就妨害公務罪及普通傷害罪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僅認自訴人非該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妨害公務罪之直接被害人,疏未注意自訴人為損害債權人之直接被害人,該二罪之關係,如係應分論併罰,縱妨害公務罪部分不得提起自訴,惟毀損債權罪則得提起自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被告現尚通緝中聲請意旨誤繕為受刑人)因妨害自由及妨害公務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妨害自由罪部分有期徒刑肆月、妨害公務罪部分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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