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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50號原告委任人楊聯曜上列原告委任人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2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縱原告事後因與委任人達成和解賠償委任人損失或因有投保保全業責任險而補償委任人,亦不得卸免其所應負擔行政罰之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4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頁)104年11月16日提出之「委任人具結書」影本其上偽造之「張宗揚」簽名2枚(上訴卷第198頁,同北檢104他10373卷第33頁)98年7月12日「委任人具結書」正本98年7月12日「委任人具結書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係指以受任人自已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權利,非經移轉,委任人無從取得其權利。
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簡字第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名義為委任人訂立契約取得債權時,僅該受任人得向他方當事人請求履行債務,故在受任人未將其債權移轉於委任人以前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二六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⑷委任人收到續辦書面通知而決定續辦時才會再以書面通知受委任人辦理,且當國內受委任人收到委任人的書面指示才會再進一步通知受委任人之國外代理人續辦委任事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受任人本於委任人所授與之代理權,以委任人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時,固直接對委任人發生效力;若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因而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則須經受任人依民法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民法第541條定有明文。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9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委任人對受任人提起民刑事訴訟,上開訴訟結果,民事訴訟如判決受任人全部勝訴確定,刑事訴訟如對受任人為不起訴處分或駁回交付審判或無罪確定,委任人應就每一訴訟賠償委任人新臺幣伍萬元整
柳營簡易庭4、至於原告所舉鈞院新營簡易庭94年度營小字第4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說明後,委任人仍然選擇被保人在大林醫院繼續就診,故專業顧問指示客服人員,隨時連絡委任人了解被保人的身體狀況,以協助委任人申請,於是98年3月時客服人員特地前往委任人家中
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8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名義為委任人訂立契約取得債權時,僅該受任人得向他方當事人請求履行債務,故在受任人未將其債權移轉於委任人以前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受任人以自己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因而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委任人得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受任人將該法律行為所生之權利移轉於委任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查原告所提出其與承昊公司、天淨公司間委任書委任人欄位各記載:「委任人:承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毅珍……委任人:徐毅珍……」、「委任人:天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4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委任人再委任謝諒獲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自應重新提出經駐外機構認證之委任書。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6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按受任人本於委任人所授與之代理權,以委任人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時,固直接對委任人發生效力;若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因而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則須經受任人依民法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查,本件系爭委任契約上之委任人欄固載明「委任人:黃周足、乙○○」,且委任人簽名欄處之簽名亦記載「委任人:黃周足、乙○○」等字句,惟系爭保證書上則明載「本人黃周足委託向陽企業管理顧問社申辦保理賠給付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小字第8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以致任務無法達成,視為歸責於委任人,委任人仍須付清委任費用」。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86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上「契約相對性」之原則,委任人並不因複委任之存在,而與次受任人直接發生其他法律關係,次受任人對於委任人亦無直接之權利,委任人與次受任人間更不因之而成立委任。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4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委任狀將原告列為委任人,被告丁孝玲列為受任人。系爭委任狀上委任人處有「丁孝良」之簽名及印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因而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則須經受任人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將其移轉於委任人,委任人始得逕向該他人請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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