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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69 筆:名稱 6・條文 63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預覽 ↗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預覽 ↗
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遷調作業要點預覽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預覽 ↗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暨勞工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63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2 條預覽 ↗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構)或公私立大學校院辦理。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訓練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 本訓練之訓期為四週。 本訓練之課程,以增進受訓人員晉升薦任官等所需工作知能為目的,並由保訓會另定之。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5 條預覽 ↗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所屬一級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以下簡稱各主…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6 條預覽 ↗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7 條預覽 ↗
保訓會得依據當年度預定之訓練人數及各主管機關所提供符合受訓資格人數,按調訓比例分配受訓名額及加列百分之十之備選名額。分配之受訓名額不足一人部分,得於每年度以累計…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8 條預覽 ↗
各主管機關應按保訓會分配之受訓名額及備選名額遴選受訓人員及備選人員,造冊函送保訓會據以調訓。 前項遴選應就遴選評分標準表(如附件一)所定考試與學歷、訓練進修、年…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9 條預覽 ↗
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審核參加本訓練人員時,應召開甄審委員會,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各項評分詳加審核,並排定受訓序列。各主管機關應請受訓人員確認受…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符合第六條受訓資格條件人員,經發現其遴選之評定項目漏未評分或各項評分及積分計算錯誤者,致應列入而未列入當年度受訓時,除有可歸責其本人之事由者外,得經各服務機關、…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但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駐外服務、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2 條預覽 ↗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向保訓會申…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3 條預覽 ↗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
一、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或經核准中途離訓。
二…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4 條預覽 ↗
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期結束後,將前二條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學校。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5 條預覽 ↗
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十,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九十。 課程成績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如下:
一、專題研討…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5 條之 1預覽 ↗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十二條但書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5 條之 2預覽 ↗
參加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6 條預覽 ↗
受訓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接到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費用後,始得複查。保訓會應於受理申請成績複查之日起十五日內…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7 條預覽 ↗
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8 條預覽 ↗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保留受訓資格:
一、有第十一條但書所定情事,致無法報到受訓,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
二、有第十二條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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