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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841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另「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與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相同,均不屬所得稅法委任立法之位階,而為行政機關所制定之行政規章。」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二二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八五一九二八七九○號函釋,主張可追溯五年之核課期間予以適用云云,縱該函釋之意旨與再審原告之主張相同,亦因該函釋意旨與上開具委任立法之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相違背而於法失效不得引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行政機關依據委任立法而按行政機關依據委任立法而制定具有填補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規命令,雖可視為具法律同等之效力,然該法規命令之本身,僅在補充法律構成要件之事實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勞再易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審原告就海員之退休金標準,業依海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經報請交通部於七十八年二月一日奉行政院七十八年一月廿一日函核定之「船員退休金給付規定事項」及「船員待遇支給要點」認為適當而核定,即具委任立法之效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緝字第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2.另按刑罰法令依委任立法方式,授權行政機關另以命令填補空白刑法之規定,所授權之事項,如係填補犯罪構成事實而非犯罪構成要件,依以往司法實務上一貫之見解,均認其委任立法內容之修改為事實變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參照本次之修法理由,係於釋字第680號解釋做成後,為符合該解釋之意旨,於立法機關以委任立法之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為法律之補充之情況下,應使人民得以預見私運何種物品將有受處罰之可能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目前被告引為「委任立法」之依據者,實際上是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三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目前被告引為「委任立法」之依據者,實際上是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三項。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六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漫稱上開標準未經委任立法,且不當擴大廢棄物「清除」之解釋等語,徒憑空洞之詞,任意指摘原判決違法,尤非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三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行政院所公布之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係屬委任立法之行政規章,僅對重劃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適用範疇詳加規定而已,並非限縮母法之適用,更未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行政機關依據委任立法而制定具有填補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規命令,雖可視為具法律同等之效力,然該法規命令之本身,僅在補充法律構成要件之事實內容,即補充空白刑法之空白事實,並無刑罰之具體規定,究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又按委任立法制係指「立法機關得以委任立法之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為法律之補充」(司法院釋字第522號、第680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委任立法之形成,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0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調整計算租賃收入」,就「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訂定顯然並未對主管稽徵機關「委任立法」,目前稽徵機關引為「委任立法」之依據者,實際上是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八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照廢棄物清理法之委任立法所為回收率之公告日期為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乃在本件違規行為年度之八十五年元月至十二月之前,而該公告迄八十五年十二月底違規行為截止前均未有更改,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三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上開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依該辦法第一條規定,為依據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訂定之委任立法,具有法律之同等效力,其位階本較財政部函釋為優先有效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8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刑罰法令依委任立法方式,授權行政機關另以命令填補空白刑法之規定,所授權之事項,如係填補犯罪構成事實而非犯罪構成要件,依以往實務上一貫之見解,均認其委任立法內容之修改為事實變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由內政部、交通部會銜訂定發布,屬於委任立法之法規命令,無須由立法機關訂定。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7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各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以委任立法方式發布之「施行細則」,屬於規定法規之施行事項或就法規另作補充解釋,主要係「為執行母法」之目的而設立,內容限於細節性及技術性之事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八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按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所為之公告事項,係立法者基於委任立法之授權,委由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予以補充,以完成其規範機能之行政刑法,其公告之內容自應具體、明白及確定,本件觀諸上開公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其他事項(如成立重劃會之法定要件)則非委任立法之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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