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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以下簡稱現職委待人員)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現職委待人員,得繼續留用至離職為止,並不得辦理陞遷。但在現職機關之遷調,不在此限。 現職委待人員,由各警察機關、學校自行管理,並造冊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其離職時…
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現職委待人員之薪給,比照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現職委待人員之年功薪晉支及其他給與事項,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現職委待人員之考成及勳獎,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勳章條例、獎章條例、警察獎章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現職委待人員平時考核及獎懲等事項,準用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其…
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現職委待人員之停職、復職及免職案件,準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現職委待人員之退休、資遣及撫卹事項,準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現職委待人員任職五年以上,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依…
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現職委待人員之留職停薪、義務、請假、保險及其他限制或禁止事項,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八…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1 條預覽 ↗
立法院立法委員之選舉、罷免,依憲法及本法之規定。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2 條預覽 ↗
立法委員之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3 條預覽 ↗
選舉手續公開辦理。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4 條預覽 ↗
立法委員之名額如左: 一、全國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名,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名。 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共二十二名。 三…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5 條預覽 ↗
前條第一項各款立法委員名額,在十名以下者,婦女當選名額定為一名;超過十名者,每滿十名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名。 前項婦女當選名額之分配,另以法律定之。 婦女立法委員…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6 條預覽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而無左列情事之一者,有選舉權;年滿二十三歲,而無左列情事之一者,有被選舉權: 一、犯刑法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服公務而有…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7 條預覽 ↗
外國人民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五年者,依前條之規定有選舉權;滿十年者,依前條之規定有被選舉權。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人民,滿二年者,依前條之規定有選舉權;滿三年…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8 條預覽 ↗
每一選舉人只有一個選舉權,於本法第四條各款選舉有二個以上選舉權者,限參加一種,由選舉人於登記選舉人名冊時自行聲明。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9 條預覽 ↗
本法第四條各款選舉之主管選舉機關,應將各該選舉單位選舉人之資格審查後,造具選舉人名冊正、副兩本,記載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等項,於選舉前五十日完成,…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10 條預覽 ↗
主管選舉機關及上級選舉機關分列如左: 一、關於省、市者,其不分區選舉之省或直轄市,主管選舉機關為省、市選舉事務所,上級選舉機關為選舉總事務所;其分區選舉之省,主…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11 條預覽 ↗
選舉人名冊,由各主管選舉機關編製完成後,分別發給選舉權證,以憑領取選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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