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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6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處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94年度執聲字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23號受刑人甲○○(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處分案件,本院於95年6月14日所為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9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現於臺灣屏東監獄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處分案件,本院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5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8年間,即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56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執行處分金新臺幣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0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6年間,即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速偵字第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執行處分金新臺幣5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7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6年間,即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速偵字第66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執行處分金新臺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5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3年間,即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速偵字第27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執行處分金新臺幣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4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9年間,即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1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執行處分金新臺幣3萬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7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6年間,即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速偵字第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執行處分金新臺幣5萬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定應執行處分所適用之刑法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而有下列變更,茲比較新舊法如下:㈠、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3年間,即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速偵字第35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執行處分金新臺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30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3年間,即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速偵字第25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執行處分金新臺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8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8年間,即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速偵字第70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執行處分金新臺幣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6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5年間,即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61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執行處分金新臺幣8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7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8年間,即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速偵字第13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執行處分金新臺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4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審酌被告前於95年間即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速偵字第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執行處分金新臺幣3萬元,緩起訴期間自95年1月20日至9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06年間,即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速偵字第28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執行處分金新臺幣6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0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款就宣告多數保安處分執行其一之執行方法執行之,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639號裁定亦同此見解;既刑法第51條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並無規定,自無適用刑法第51條之規定就保安處分定應執行處分之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6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9年間,即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速偵字第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執行處分金新臺幣7萬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交簡字第8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爰審酌被告前曾於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9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執行處分金新臺幣7萬元,緩起訴期間自104年3月3日至106年3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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