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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始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或於第一、二審言詞辯論終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家繼簡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3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得於家事訴訟事件中為反請求者,必須為與原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基礎事實相牽連之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非訟事件為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始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或於第一、二審言詞辯論終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此觀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財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家事訴訟事件管轄係優先於家事非訟事件管轄,於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基礎事實相牽連而合併請求時,應向就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方屬適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始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或於第一、二審言詞辯論終結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家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始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或於第一、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調字第4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提起家事訴訟事件合併請求家事非訟事件者,自應以家事訴訟事件定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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