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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38 筆
家事事件法第 37 條預覽 ↗
家事訴訟事件之範圍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65 條預覽 ↗
家事訴訟事件之和解
家事事件法第 46 條預覽 ↗
家事訴訟事件之捨棄、認諾
家事事件書狀規則第 4 條預覽 ↗
家事訴訟事件當事人書狀之格式、記載方法及效力,除法律及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 家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書狀,應專供特定或經合併審理之各該訴訟事件或案號使用。 前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1 條預覽 ↗
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家事事件經聲請調解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繳納裁判費。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64 條預覽 ↗
經合併審理並判決之家事事件,當事人就家事訴訟事件一部聲明不服者,以家事訴訟事件判決所認定法律關係為據之其他部分,視為提起上訴。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家事事件之範圍
家事事件法第 44 條預覽 ↗
當事人就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終局裁判聲明不服者,除別有規定外,適用上訴程序。 當事人僅就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上訴程序。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就家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9 條預覽 ↗
二十九、合併審理之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其為請求之追加或反請求者,除得分別審理、分別裁判外,須各部分均得報結時,始得報結之;報結時,其原因應按各項報結之標準
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預覽 ↗
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71 條預覽 ↗
家事訴訟事件,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預覽 ↗
本法施行前已終結之家事訴訟事件,依本法為家事非訟事件,而經當事人上訴者,應由該判決之上訴審法院管轄。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63 條預覽 ↗
經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應分別依照各該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非訟合併審理前應適用之法律為審理。 經合併審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經以判決為之者,該部分判決之效力仍應依該家事非訟事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8 條預覽 ↗
二十八、家事訴訟事件之再審程序事件及第三人撤銷訴訟、和解程序事件之報結準用第二十四點之規定。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61 條預覽 ↗
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繫屬最先之家事訴訟事件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 前項情形,先繫屬者為家事非訟事件,該繫屬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繫屬最先之家事訴訟事件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62 條預覽 ↗
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家事訴訟事件最先繫屬之第二審法院。 得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經先後繫屬於有管轄權之同一第二審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由最先繫屬家事訴
家事事件法第 5 條預覽 ↗
管轄
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第 2 條預覽 ↗
產宣告事件、宣告死亡事件、撤銷死亡宣告事件以外之家事訴訟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預覽 ↗
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68 條預覽 ↗
家事訴訟事件,有和諧解決之望或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法院得停止訴訟程序,並移付調解或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等必要處分。 前項移付調解,除兩造當事人或關係人合意外,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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