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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實體上判決,對於輕罪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九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於輕罪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之審判。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該詐欺罪始可附隨於行使偽造文書罪上訴於本院。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與檢察官若就無故取得他人電腦內郵件系統之郵件電磁紀錄部分,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而有審判不可分原則適用之情形,未可混為一談。是上訴人以此提起上訴,自非可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不受審判不可分原則之限制,而應依審理結果予以分論併罰(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法院程序上予以駁回時,則重罪部分即無從依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八七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重罪部分之上訴不合法,第三審法院既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關於輕罪部分自無審判不可分原則之適用,而併為實體上審判。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五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雖認定偽造有價證券罪及竊盜罪部分,依審判不可分原則,均在詐欺罪起訴效力所及範圍內,然卻將兩相齟齬之「變更起訴法條」與「審判不可分原則」並列,自屬矛盾。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與檢察官若就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部分,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而有審判不可分原則適用之情形,未可混為一談。是上訴人以此提起上訴,自非可取。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二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陸軍後勤司令部初審審理結果,亦認被告砍殺黎家君及傷害黎維田,為二個獨立之犯罪事實,並無審判不可分之關係,故於主文內分別諭知「甲○○殺人未遂,累犯,處……。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法院對於未經起訴之犯罪,除認為與已起訴之犯罪有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外,不得加以審判。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0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於不得上訴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無從為實體上判決,對於輕罪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二二0二號判例)。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不得上訴第三審之重罪部分,自亦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牽連犯、想像競合犯、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部分得上訴於第三審,則其餘原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有關係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固亦得附隨上訴於第三審,但以得上訴於第三審之部分經合法上訴為前提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無從為實體上裁定,對於輕罪部分自亦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之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於輕罪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基於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範目的,及維護法規範體系之一貫性,且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對於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48條第2項有關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之規定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法院對於未經起訴之犯罪,除與已起訴之犯罪有審判不可分之情形外,不得加以審判,所謂審判不可分者,係指未起訴之犯罪事實,屬於已經起訴犯罪事實之一部,其起訴之效力及於犯罪事實之全部而言。」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三審法院既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無從為實體上判決,則對於輕罪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之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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