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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流通性、無因性及交易安定之考量,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而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者,對於該執票人係以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之事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9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辯稱原告是否係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取得系爭支票,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故有必要命原告提出給付對價之相關資料,如果原告連形式之對價資料均無法提出,堪認顯無給付相當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2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讓與標的之對價(下稱交易對價)。」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2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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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2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交易對價股票』)予出讓人作為取得全部讓與標的之對價(以下簡稱『交易對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雖抗辯原告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系爭支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取得系爭支票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系爭支票等情,為上訴人所否認,則上訴人除應證明被上訴人取得系爭支票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之事實外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3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能否享受票據上之權利,則須視其前手如何而定,如其前手之權利無瑕疵,現有執票人,雖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仍得享有同樣之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一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認係可合理懷疑訴外人鍾明良與被上訴人間可能有通謀,企圖瓜分系爭支票之利益,而由被上訴人以無對價或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系爭支票云云,然未能舉出確切證明被上訴人係以無對價或不相當之對價取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8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就被告係以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或惡意取得票據乙節負舉證責任。
士林簡易庭原告持有第三人甲○○簽發,由被告戊○○背書,票據號民事判決預覽 ↗
2原告是否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系爭支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原告雖取得系爭支票,但顯然亦支付相當高額之對價,並非被告所泛稱無對價或不相當之對價。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4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按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票據法第147條第2項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該對價並非屬於可支配者,自難謂取得對價。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4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本件爭點厥為,原告取得系爭支票是否無對價或對價不相當?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簡上字第三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黃基祥所涉詐欺罪嫌現由檢察官偵查中,亦未能證明被上訴人係以無對價或不相對對價取得系爭支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是否以無對價或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系爭支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被上訴人是否為無對價或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系爭支票?⒈按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票據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4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原告主張被告係以無對價或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系爭本票乙節,即屬無據。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七七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否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應由主張本身「有對價或以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即積極事實之人負舉證責任,非由主張對方「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即消極事實之人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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