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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20 則
函釋命中
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住院醫師於主要訓練醫院至合作醫院接受訓練期間, 其有延長工時者,仍應由主要訓練醫院依住院醫師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發 給加班費,惟於合作醫院訓練期間如該醫院發給值班費,因非屬主要訓練 醫院給付之對價,該值班費無庸併入前述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給加班費
發文 108.11.15
關於貴局函詢起造人依法申請容積獎勵後取得相關標章或通過評估者,沒入其容積獎勵項目對價之保證金是否足夠1案
發文 106.09.11
公司進行分割按企業併購法第39條第1項申請租稅優惠及認定「全部對價」相關規定
發文 106.07.28
九20子公司因母公司以現金為對價非對稱式吸收合併孫公司獲配之合併對價小於其持有孫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其未分配盈餘計算釋疑
發文 105.12.19
外國人倘從事符合志願服務法規範範圍行為,惟係基於公益目的,自發性 地奉獻社會、非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無相當對價報酬之輔助性服務行 為,則均非屬就業服務法規範範疇,無須依就業服務法向本部申請許可
發文 104.11.03
一89核釋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之課稅規定
發文 103.12.01
「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以是否具有對價關係而定。工程 績效獎金,如因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者,依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 則規定,應屬工資,得併入勞保月投保薪資申報
發文 101.09.24
人民團體法第 17、21 條規定參照,依該法設置之理事長非該單位所聘用 職員且未獲報酬或薪資等勞務對價,核非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實際從事勞動 而獲取勞務所得雇主,自不得與所雇用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發文 100.03.25
人民團體之無給職理事長,就其選任方式、未獲勞務對價等情觀之,核非 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或受聘用之職員,而不得與該團 體所僱用之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發文 100.03.25
為符合保險對價原則,保險公司不得以「免費」或「贈送」等話術行銷、廣告或作為銷售訴求
發文 99.10.26
一48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股份對價之課稅規定
發文 98.11.30
僱傭關係有無判定標準,向以「人格之從屬」、「勞務之對價」及「其他 法令之規定」為依據,故勞動合作社與社員之法律關係,應就其契約與勞 務給付型態,依上述標準個案事實判定
發文 98.04.03
一43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股份對價之課稅規定
發文 97.10.17
併購記存土增稅以股份作為對價應計入無法發行股份之土地重估增值
發文 97.06.19
關於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除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定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辦理者外,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
發文 97.05.23
年終獎金及考核獎金,僅係勉勵、恩惠性質之給予,非屬勞務對價性質之 工資,不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發文 96.08.13
訂定得以現金 或其他財產作為股份轉換或合併對價規定
發文 94.12.12
被收購公司如減資而將對價取得之股份移轉予股東或子公司均屬轉讓持股
發文 94.12.08
企業併購法第39條所稱對價及達全部對價65%之認定
發文 94.10.11
核釋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之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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