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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顯見其收入應極有限且可能係屬短工或零工性質,而較不穩定,是在查無聲請人當時尚有較豐沛收入來源之情形下,其所主張於95年間協商時每月之收入約僅12,000元,尚非不可採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結書,聲請人上開所為之主張,尚非不可採信,是如暫以聲請人自陳每月收入23,000元為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較能反映真實收入狀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資袋,聲請人上開所為之主張,尚非不可採信,是如以聲請人自陳每月收入19,500元,加計單親家庭生活補助2,300元後,以每月21,800元(19,50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三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被告判認引證一與引證三尚非不可互為勾稽而認定係屬相同之物品,而原處分機關未審及此,嫌有未洽爰將原處分撤銷。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3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詐騙集團成員長期使用上開行動電話,尚非不可想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單位,又其勞工保險投保單位是屬投保於高雄縣各業工人聯合會,是聲請人上開所為之主張,尚非不可採信,是如暫以聲請人所提出薪資單每月平均收入15,000元,以1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與其勞工保險投保單位相符,是聲請人上開所為之主張,尚非不可採信,是如暫以聲請人所提出薪資袋平均每月收入20,393元為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應較能反映真實收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96年度鑑字第10871號公懲判決預覽 ↗
以被付懲戒人等所為,係犯刑法第163條第2項之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之案件,姑念被付懲戒人等並無前科,事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因一時疏於確實戒護,其情尚非不可憫恕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查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尚非不可補正者,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提出抗告理由書狀,逾期則駁回其抗告。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本院經核被告之入出境資料及其護照影本,認被告之聲請尚非不可採,爰准予解除被告限制出境之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六八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案之警訊筆錄之必要,又依上述中時晚報所載之內容有「收了學費又不親自授課」等語句來看,顯然不利於被告,一般人不會以毀滅自己而去誹謗他人,是被告所辯無自訴人上述所指之犯行,尚非不可採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本院考量受刑人後①、②案違反緩刑目的之客觀情節,難認重大,且其犯行尚非不可憫恕;而受刑人於後②案的執行情形,亦無具法敵對意識而故為不履行之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號乘機猥褻案之執行指揮(114年度執字第23號)聲明異議,惟依附件聲明異議狀(由本院依原本影印),聲明異議人於狀尾聲請人欄並未簽名,此部分聲明異議程序顯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惟上開瑕疵尚非不可補正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2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對於系爭車輛之所有權及相關衍生爭執部分亦均有意一併解決,實有助紛爭一次性解決(可避免兩造於本院判決後尚須另行訴訟),初觀兩造爭執關鍵僅在於給付費用之定義、數額,而此尚非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二0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稱:那裡有路燈,可以看得到車號,沒有誤認等語,惟衡諸社會目前偽造車牌情形時有所聞,偽造者就車輛之車牌、車種、顏色等特徵,均極盡可能之吻合,以防洩漏偽造之破綻,則受處分人所辯,尚非不可採信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陳宗瀚部分:⒈其係受黃禹澤之託,而協助運送毒品僅有2次,對象均同1人,並未獲取犯罪所得,亦未如黃禹澤所為積極以簡訊方式傳送毒品資訊予不特定多數人;其犯罪情狀於客觀上尚非不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其上雖載明不服檢察官就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265號判決所為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惟並無受刑人之簽章或指印,本院無從確認為何人提出,因此聲明異議乃違背法律上程式,然尚非不可補正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甲○○之債務事件,並未繳納裁判費,顯然欠缺法定要件,本院認其情形尚非不可補正,遂於民國96年4月30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本件抗告之程序顯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惟上開瑕疵尚非不可補正,爰依法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號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執行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811號),惟依附件聲明異議狀「蘇禹銓」並未簽名,此部分聲明異議程序顯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惟上開瑕疵尚非不可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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