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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八十五年一月九日為申請結婚登記,特此敘明),婚兩造後回臺灣感情尚稱融洽,不料婚後三個月被告向原告稱欲回哈爾濱探親,原告不疑有他,答應其返回哈爾濱探親,孰料被告回去後至今未回,已歷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卷可考,惡性非常固著,實為實務罕見,故而有相當顯著的特殊預防需求,另外附表兩案之犯罪時間相隔近5個月,已歷時相當久,彼此獨立性很高,責任重複非難的程度自屬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兩造婚後,被告竟自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探親期滿回國後即無音訊,原告經過各種管道聯繫,無法聯絡被告,計被告自結婚後僅與原告相聚三個月,兩造自被告返國後,迄今已歷二年有餘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0八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日止,已歷經九十餘年之久,期間實無未曾改建之理,並非指廖萬將土角厝改建成系爭房屋時,該土角厝已歷經九十餘年之久。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五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⑷被上訴人與原審均認砌石分界已歷有年所,認為有默示之分管協議。惟原審恐將默示與單純沈默混為一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度家護字第1570號案卷核閱無訛,且證人即原告之子蔡杉農亦到庭證述:因被告不顧家庭,夜不返家,經原告質問,被告遂心生不滿,兩造時有衝突,已無感情可言,而被告無故離家,已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依上開見解所表明之法律意見,在考量前案已歷時4年餘尚未確定,為免當事人因停止訴訟而延滯之不利益過大,且上開問題亦可由本院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自為調查審認,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⑷因系爭土地原灌溉溝渠係在東面由彰化農田水利會施造,南高北低,流向由南向北,而排水係在西面,灌溉排水方式已歷近百年;而系爭土地北面並無彰化農田水利會之溝渠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再易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分,迄今已歷時約10餘年,亦應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殆無疑義」等詞,係依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合法認定「皇家豪門集合住宅」建造完工,地面層及頂層住戶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湖簡字第5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127,043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據其之前提出之異議狀則陳稱系爭債務因已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詎前開砂石交付已歷數月,被告遲不支付系爭貨款,經原告一再催討,被告仍拒絕支付,為此依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提起本件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㈠聲請人即被告陶然(下稱被告陶然)有固定住居所,本案中另犯之意圖妨害司法機關調查而隱匿電磁紀錄及未繳足股款2罪,前於判決確定後已入監執行完畢,故無逃亡之虞,且本案已歷經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㈠聲請人即被告陶然(下稱被告陶然)有固定住居所,本案中另犯之意圖妨害司法機關調查而隱匿電磁紀錄及未繳足股款2罪,前於判決確定後已入監執行完畢,故無逃亡之虞,且本案已歷經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㈠聲請人即被告陶然(下稱被告陶然)有固定住居所,本案中另犯之意圖妨害司法機關調查而隱匿電磁紀錄及未繳足股款2罪,前於判決確定後已入監執行完畢,故無逃亡之虞,且本案已歷經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0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輛買賣讓渡書等件為證,且被告自借用日102年4月迄今已逾1年,堪認已歷經相當時期而可推定被告已使用完畢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④國泰綜合醫院部分,自99年1月20日始開始就診,距系爭事故發生時已歷時甚久(本院卷一第211-215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本案被告上開羈押原因雖仍然存在,然被告經執行羈押迄今已歷半月,且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供稱:開庭都有收到傳票,前因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經通緝2次,是因為沒有交通工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六三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陳述:兩造係夫妻,婚後感情初尚融洽,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十一年間動手毆打原告,原告不堪心理害怕,於被告出國不久,便想辦法逃走,在外自力更生,迄今已歷五年,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毒抗字第23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按施用毒品具成癮性,本件毒品案件已歷經八、九年,被告是否仍有毒癮,頗有疑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失蹤人李傳房係於日治時期取得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持分權利,且自民國光復後,業已歷經多年,無法得悉其行蹤,亦查無戶籍資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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