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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等3人明知原告對陳成恭尚有債權未獲清償,竟未以系爭土地變現所得清償陳成恭所負之鉅額債務,致使原告之債權受有損害,詐害陳成恭債權人之意圖已臻明灼,依民法第1159條第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與被害人陳錦鴻、證人吳正喜、被害人丙○○所證述情節相符,又有贓物領據二紙、行竊用之鐵鋸一把、美工刀二支、活動板手二支、開口板手八支、魚尾鉗五支、超級小刀一把扣案為證,事證已臻明灼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一五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況衡諸潛水用品及空氣壓縮機本為較長期間潛水作業作用之設備,當非緊急排除纏漿非常事故所必需,且該漁船攜帶潛水器具出海前未向當地漁港駐在所或被告報備,已構成違法之事實,又該漁船陸續違規攜帶潛水器具,顯藉詞推諉違反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所訂之規定已臻明灼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當非緊急排除纏漿非常事故所必需,且該漁船攜帶潛水器具出海前未向當地漁港駐在所或被告報備,已構成違法之事實,又該漁船陸續違規攜帶潛水器具,顯藉詞推諉,渠違反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所訂之規定已臻明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84、92、93、102、106頁),顯非用以投資中租公司之金融產品,足見被告事實上係將告訴人所匯入之金錢挪作他用,是被告並無為告訴人操作投資事務之真意乙情,已臻明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我老婆自己的機車)」核對車牌號碼000-000之車主資料為被告侯怡蓉,足徵以暱稱亞地傳送訊息之人為被告林育斌,且系爭3輛車輛之汽車權利讓渡書確實為被告2人所簽寫,已臻明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況被告亦自承:我當時確定護士出來後,因為緊張害怕就跑掉了等語,足認事實上被告正是存有避開日後可能加諸自身之責任始會逃逸離去,是其主觀上有逃逸之故意,已臻明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5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159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其左側超車後貿然偏入其與前行之小客車間之間距,因而閃煞不及,致李文枝騎乘之機車左前車輪與被告騎乘之機車右後排氣管部位發生碰撞而人車倒地,已臻明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月11日審判筆錄第10至14頁),可見被告雖有受丁○○委任處理民事糾紛,但並未撰寫任何書狀,又其僅陪同乙○○前往警察局報案及到案,並未陪同至法院或檢察署開庭應訊,已臻明灼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7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此方式使原告易受周圍鄰里隨時側目、指指點點,則觀被告散布原告個人資料之行徑,客觀上足使任意第三人對於原告之個人名譽及形象產生負面之印象,被告所為顯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隱私權,已臻明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印章,並分別持該等印章用印並偽造「新晟工程行」、「蕭新春」之印文及署押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文件上,再交付予南亞公司、台朔公司人員行使之事實,均足堪認定,已臻明灼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5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檢察官另聲請傳訊證人胡漢良,因證人胡漢良於年底時有為告訴人等人做稅務細節之申報,又請求傳訊證人張錦瑞證明被告無為告訴人等人辦理公設地節稅事宜,本院認被告未施用詐術致告訴人等人陷於錯誤,已臻明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告訴人等人做稅務細節之申報,並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請求傳訊證人張錦瑞、羅采禎證明被告無為告訴人等人辦理公設地節稅事宜,本院認被告未施用詐術致告訴人等人陷於錯誤,已臻明灼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於警詢時自承其與被害人間無深仇大恨,竟持美工刀自左而右切割被害人頸部之人體要害,以其用力至猛,傷勢之深,致造成被害人頸部靜脈、動脈全數斷裂,氣管、食道亦遭切斷,其具有殺人之故意,已臻明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當時明知二車相撞肇事,在可得而確定將造成人員受傷之情形下,竟駕車離去,未對被害人採取任何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故被告此部分駕車肇事使人受傷而逃逸之事證亦已臻明灼,應予依法論科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0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因與告訴人間為離職前之薪資計算與給付之爭執而有上開言詞指摘,事理貫連,已臻明灼,而且因前揭爭執僅存在被告與告訴人間,具有明確之針對性,故被告於上開時地指陳之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員警攔查被告之處已明,則被告之機車有從勘驗初見之「在右側臺灣彩券立牌的右後方,與該臺灣彩券的立牌以垂直距離來看還有一段距離」處經騎乘駛抵「兩個臺灣彩券立牌約略中間的位置」,已臻明灼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驗餘淨重0.2791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塊1包(含包裝袋實稱毛重0.6680公克,驗前淨重0.3640公克、驗餘淨重0.3638公克)之事實,已臻明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據上,被告二人確有事實㈢、㈣之共同竊盜犯行,已臻明灼。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17日警詢筆錄),被告竟持美工刀自左而右切割被害人頸部之人體要害,用力至猛,傷勢之深,造成被害人頸部之靜脈、動脈全數斷裂,氣管、食道也遭切斷,被告具有殺人之故意,已臻明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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