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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婚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或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成立調解而應為一定之給付,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調解內容顯失公平者外,聲請人不得再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撤銷或變更。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1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繼承權既具有身分權性質,其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甚明。就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在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時,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作成合意裁定,自無不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查,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為不得處分之事項,然相對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為得處分之事項,茲兩造就上開部分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且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調裁字第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所明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查,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為不得處分之事項,然相對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為得處分之事項,茲兩造就上開部分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且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調裁字第2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所明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3、經查,上開條文所稱不得處分之事項,係指以身分關係存否確認為訴訟標的,而當事人無處分權之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本院認系爭標的「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係屬於同條第1項第3款屬「關係人不得處分之事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調裁字第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所明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家調裁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效事件屬於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而兩造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本院開庭時,均當庭同意依前揭規定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程序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調裁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效事件屬於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而聲請人非訟代理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開庭時,均當庭同意依前揭規定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程序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續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再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調裁字第7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查,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為得處分之事項,然相對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為不得處分之事項,茲兩造就上開部分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且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調裁字第7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查,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為得處分之事項,然相對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為不得處分之事項,茲兩造就上開部分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且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裁字第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壹、程序事項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調裁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暫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暫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調裁字第6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本件係否認子女事件,屬不得處分之事項,兩造經本院調解後,均合意聲請法院逕為裁定,有合意聲請書在卷可憑,爰適用上揭規定而為本件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調裁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聲請人聲請確認認領無效調解事件,係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其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核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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