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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上揭行動電話1支,就聲請人所犯是否具證據價值而可供認定其犯行所用,仍有待審理後調查審認,故仍有扣押俾供審判之必要,若逕予發還,恐有未當,本院因認扣案聲請人所有之三星牌行動電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該案既由檢察官提起上訴,故本案尚未確定,且扣押之物是否具證據性質,或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仍有待上級審調查審認,故本件扣案之物仍有扣押俾供審判之必要,若逕予發還,恐有未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6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該案已由被告提起上訴,故本案尚未確定,且上開扣押之物是否具證據性質,或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仍有待上級審調查審認,故本件扣案之物仍有扣押俾供審判之必要,若逕予發還附表所示之物,恐有未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請人2人所提上訴狀在卷可佐,故本案尚未確定,則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物是否確無留存之必要,而非屬於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實未明確,若逕予發還附表所示之物,恐有未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請人2人所提上訴狀在卷可佐,故本案尚未確定,則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物是否確無留存之必要,而非屬於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實未明確,若逕予發還附表所示之物,恐有未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係相對人之夫在未經伊同意下擅自設定予相對人,且如依相對人所述,伊係欠相對人115萬元,伊卻逕設定185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足見該抵押權之設定亦有瑕疵,原裁定未察,逕准拍賣抵押物,恐有未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案既尚未確定,若逕予發回系爭票據,恐有未當。系爭票據本院認均尚有留存必要,無從先行發還,是聲請人聲請發還,並無理由,自應駁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張簡如雅提起上訴,故本案尚未確定,且上開扣押之物是否具證據性質,或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仍有待上級審調查審認,故本件扣案之物仍有扣押俾供審判之必要,若逕予發還附表所示之物,恐有未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上揭行動電話4支,就聲請人所犯是否具證據價值而可供認定其犯行所用,仍有待審理後調查審認,故仍有扣押俾供審判之必要,若逕予發還,恐有未當,本院因認扣案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
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秩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原處分機關僅憑檢舉人之陳述,即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裁處聲明異議人前述罰鍰,恐有未當。
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秩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原處分機關僅憑檢舉人之陳述,即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裁處聲明異議人前述罰鍰,恐有未當。
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秩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此噪音已致妨害公眾安寧之程度各節,經本院核閱全卷資料無誤,參諸前引說明,原處分機關僅憑檢舉人之陳述及連署書,即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裁處聲明異議人前述罰鍰,恐有未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上揭行動電話2支,就聲請人許旭輝所犯是否具證據價值而可供認定其犯行所用,仍有待審理後調查審認,故仍有扣押俾供審判之必要,若逕予發還,恐有未當,本院因認扣案聲請人2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秩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警曾親耳聽聞該噪音並指認該噪音來自於異議人住處,是原處分機關僅憑與異議人曾有訴訟糾紛之檢舉人及其他住戶之陳述,即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裁處聲明異議人前述罰鍰,恐有未當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秩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該噪音來自於異議人住處,另此噪音已致妨害公眾安寧之程度各節,是原處分機關僅憑檢舉人之陳述及提出之錄音檔案,即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裁處聲明異議人前述罰鍰,恐有未當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秩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裁處聲明異議人前述罰鍰,恐有未當。是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並由就異議人為不罰之諭知。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毒抗字第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足認伊雖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但亦因期間之經過及無再行施用犯行,自可判定目前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則再裁定令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即無續行執行之必要,故原裁定恐有未當云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行動電話2支、白舜仁所有之IPHONE行動電話2支部分,就其等所犯是否具證據價值而可供認定其等犯行所用,仍有待審理後調查審認,故仍有扣押俾供審判之必要,若逕予發還,恐有未當
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秩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樓最近還好沒什麼聲音等語,則依證人劉珊谷所述,亦難認定前述噪音係來自異議人,是原處分機關僅憑檢舉人之陳述,即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裁處聲明異議人前述罰鍰,恐有未當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侵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卷附刑事聲請准許閱覽並拷貝或複製不公開卷狀),則附表編號3、4所示物品就被告所犯是否具證據價值而可供認定其犯行所用,仍有待審理後調查審認,故仍有扣押俾供審判之必要,若逕予發還恐有未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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