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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9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揆諸原判決論述之脈絡,係強調上訴人本件犯行,於依包括刑法第59條關於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規定遞減輕其刑後,因而敘明已「『無何情輕法重顯堪憫恕之情』,自無再依上開(指上述憲法判決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修法完成前的過渡期間創設個案救濟之減刑事由,使刑事法院得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就符合所列舉情輕法重之個案,得據以減刑。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得依該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者,僅以犯罪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之個案為限。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1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雖認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情輕法重,堪予憫恕,而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上訴人所犯各罪既未逾越依前揭規定減輕或遞減其刑後之處斷刑及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範圍,且已依上訴人所為犯行不同、是否顯示情輕法重之情,予以差異化處理,無違公平正義情形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3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上開情輕法重之個案,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外,另得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上開情輕法重之個案,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外,另得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32號判決意旨僅係援用上開憲法法庭判決理由,謂販賣第二級毒品,如有情輕法重之情形時,亦應有刑法第59條規定適用。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所犯各罪既未逾越依前揭規定遞減或減輕其刑後之處斷刑及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範圍,且已依上訴人所為犯行不同、是否顯示情輕法重之情,予以差異化處理,無違公平正義情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況本件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亦無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與本件上訴人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情節並非輕微,且於依法減輕後之法定刑範圍內科刑,並無情輕法重或過苛處罰之虞,尚屬有間。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5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先認此部分犯行有情輕法重之情而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再認無情輕法重之情而無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之適用,前後理由矛盾,且有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云云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救濟之減刑事由(同主文第二項),使刑事法院得本於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就仍繫屬而尚未確定且俱有所列舉之特徵而情輕法重之個案,得據以減刑。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將犯罪之情狀、犯罪者之素行,以及法安定性與公平性一併考量,如其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可認屬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3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個案是否情輕法重,法官固有斟酌權,惟若斟酌結果確是情輕法重,適用該條減刑即是義務,並非裁量權。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9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就符合所列舉情輕法重之個案,得據以減刑。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等旨,足徵大法官抱以寬恕,作較為合乎公平、公正,更符合比例原則之宣告,期免神聖律法淪為「情輕法重」而不墜。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既未宣告緩刑,自毋庸於判決內就此特別加以說明,上訴意旨徒執其無前科,並重複以本件所犯情輕法重等為由指摘原判決,其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甚明。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1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客觀上有無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而得再依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之情形?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2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客觀上尚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應有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狀;被告於觸犯法網後,悔悟不已,並已坦然面對刑事究責,請從輕量刑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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