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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惟」單方說詞,將本案帳戶資料借與「惟惟」使用,再以上開悖於常理之貨到付款方式轉交贓款,顯見其提供本案帳戶後,對「惟惟」究竟如何使用本案帳戶均不在意,僅因自認與「惟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該案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吳惟萍、吳惟勤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6年度偵字第368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吳惟勤、吳惟萍乃至新北地檢署指訴吳惟儉、吳惟誠之前開誣告行為,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關於吳惟誠部分撤銷。吳惟誠公訴不受理。理由壹、被告吳惟儉部分一、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論處被告吳惟儉犯誣告罪刑之判決,改判諭知吳惟儉無罪。固非無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答:)是,若我沒有想出辦法,怕林惟志打我,我和林惟志討論用買毒方法騙邱○○後,就以此方法去騙邱○○,由我撥打電話欺騙邱○○係受被告林惟志所指使等語明確(本院卷第133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有毆打證人何勝惟並造成眼鏡之毀損,有如下事證可佐:1.證人何勝惟於本院具結後證稱:證人何勝惟與被告及證人林今元、吳宸睿有合作關係,於案發時間證人何勝惟前往案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因張惟 (帳號: 其價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宋軒君閃過被許惟堯敲到背,伊上前阻止,但許惟堯掐伊脖子,伊就推開許惟堯,許惟堯一樣要持酒瓶打伊,伊用右手擋酒瓶,導致右手受傷,伊就開始與許惟堯扭打互毆,徒手反擊打許惟堯臉巴掌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王惟誠跟陳永濬說,王惟誠與陳欣彤有糾紛,陳永濬和王惟誠教唆我去砸車,砸車之前在地下室停車場陳永濬、王惟誠跟我說叫我去砸車。(問:你於砸車之後有無向王惟誠、陳永濬收取報酬?)我忘記了。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審酌黃俊賢與被告連惟新並無恩怨、亦不熟識,證人黃俊賢應無構陷被告連惟新之動機或謊稱「連惟新到張立緯家中談妥毒品交易事項,因連惟新當時身上沒有毒品就先離開,之後張立緯接到連惟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矚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與證人陳聖惟並無深仇大恨,是一時情緒衝動持械傷害證人陳聖惟,被告僅有傷害證人陳聖惟之故意,並無剝奪證人陳聖惟生命之意念,被告當時持刀瞄準證人陳聖惟之手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足認張惟信與姚惟桐係朋友,因張惟信係代書,姚惟桐於公證前曾與張惟信討論遺產分配事宜,並委託張惟信聲請立遺囑資料,與公證人預約公證時間,張惟信取得相關資料後,將資料傳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矢口否認有交付愷他命給陳冠惟,亦否認有何販賣愷他命犯行,辯稱:陳冠惟來找伊是想要跟吳家名調藥,陳冠惟找不到吳家名,因伊跟吳家名比較好,陳冠惟要伊幫忙找吳家名,伊與陳冠惟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8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與上訴人王惟誠於前述時、地簽訂系爭協議,上訴人王惟誠同意分3期清償系爭投資款,上訴人徐松龍並在系爭協議上簽名,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惟上訴人王惟誠屆期均未清償等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許惟惟於民國104年3月1日結婚,嗣兩造於106年8月間因故分居後,原告發現被告許惟惟與被告黃彥龍有不正常交往情形,被告許惟惟與被告黃彥龍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理由: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開時間與許孟惟發生爭執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傷害犯行,辯稱:許孟惟拿皮帶打我,許孟惟自己用手捶玻璃受傷,我沒有打許孟惟云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潘惟惟」等事實,然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辯稱:我跟「潘惟惟」是男女朋友關係,「潘惟惟」說她的銀行帳戶被凍結無法使用,向我借用帳戶收她客戶的貨款,我再將上開款項以宅急便貨到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致被告冠惟公司已安排之點工進場後無法工作,以致被告冠惟公司無謂支出點工工資,經被告冠惟公司屢次反應及要求改善未果,被告冠惟公司遂於101年9月自行退出工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告主張:㈠兩造為父子關係,原告於民國96年間出資新臺幣(下同)50萬元設立興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興惟公司),原告為興惟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及股東,被告則負責經營,興惟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潘惟惟」等事實,然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辯稱:我跟「潘惟惟」是男女朋友關係,「潘惟惟」說她的銀行帳戶被凍結無法使用,向我借用帳戶收她客戶的貨款,我再將上開款項以宅急便貨到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000年度訴字第4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命,郭鎮昌即交付愷他命1包予陳冠惟,貨款則依照吳家名、陳冠惟、郭鎮昌上開運作模式,由陳冠惟自行跟吳家名結算,吳家名於同日20時17分許回撥電話予陳冠惟(如附表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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