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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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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度憲民字第1240號
115.08.27
5年度上訴字第1104號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上開判決記載不完整,無從查核,聲請書中亦未記載憲訴法第60條第4款至第8款所定事項,其聲請核與憲訴法所定程式不合。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115年度憲民字第1166號
115.08.27
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具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書中並未記載憲訴法第60條第4款至第8款所定事項,其聲請核與憲訴法所定程式不合。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憲訴法第6
115年審裁字第1416號
115.08.24審查裁定
局裁定已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聲請人係於115年7月20日提出於憲法法庭,經依憲訴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或縱
115年審裁字第1394號
115.08.21審查裁定
,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即已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15年6月29日始提出本件聲請書於憲法法庭,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前述之6個月法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告訴。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等均聲請再議,該管高等檢察署皆以再議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等乃分別向各對應之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或准許提起自訴,均經法院以聲請人等指訴被告所涉
115年審裁字第1300號
115.08.05審查裁定
載明請求宣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原確定判決均違憲,核其整體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合先敘明。 四、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115年審裁字第1298號
115.08.05審查裁定
證據上理由不備及認定事實不依證據等違背法令之情,系爭判決就上開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之情事竟予以忽視,率謂「僅屬犯罪事實記載詳簡不同,或略未論敘之枝節事項,均不影響於判決本旨」並駁回
115年審裁字第1299號
115.08.05審查裁定
部分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及最終裁判。系爭裁定一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係於115年6月22日始提出本件聲請書於憲法法庭,經依憲訴法第16條第1項
115年審裁字第1296號
115.08.03審查裁定
神、名譽及信用之損害,乃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告訴,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50927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為不起訴之處分,聲請人聲請再議,又經臺灣高
115年審裁字第1285號
115.07.29審查裁定
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訴訟救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卻以聲請人所出示具高度公信力之政府機關所核發之文件資料,僅能證明當年
115年審裁字第1284號
115.07.29審查裁定
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確定。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全然忽略法庭連續錄音對檢驗自白任意性之憲法重大意義,忽略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與公平審判原則之核
115年審裁字第1283號
115.07.29審查裁定
遺囑能力等理由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系爭遺囑無效等;系爭遺囑係被繼承人依法作成,且於訴訟程序中,民間公證人及被繼承人之主治醫師均具結證稱:被繼承人為健全意思能力之人,又有佛教慈濟醫療
115年審裁字第1257號
115.07.29審查裁定
終局裁判,就刑法第310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查:系爭處分書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而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業分別於中華民
115年審裁字第1258號
115.07.24審查裁定
費用加總金額之二倍切結書及分期償還賠償金協議書。聲請人認賠償金額應依空軍官校106學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甄選入學招生簡章(下稱106年簡章)內容,軍費生畢業任官後,未服滿招生簡章所
115年審裁字第1256號
115.07.24審查裁定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並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查,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僅得依法定要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或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以外之憲
115年審裁字第1233號
115.07.22審查裁定
4年度台聲字第1103號及第1104號民事裁定,再審係特別救濟程序,與通常救濟程序屬不同之救濟程序,故就通常救濟程序之確定裁判聲請再審,該再審裁判尚非原通常救濟程序之用盡審級救濟
115年審裁字第1232號
115.07.22審查裁定
四、經查:聲請人雖未載明首揭所指裁判字號之法院,依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查詢結果,並佐以本件之整體聲請意旨,可認聲請人所指稱之字號,係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
115年審裁字第1218號
115.07.20審查裁定
5月5日函之主旨係聲請人沒有盡其審級救濟再抗告,聲請人有同年1月23日臺南地方法院家股之再抗告補正陳報狀,是有再抗告的事實,故鈞庭應受理聲請人之聲請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
115年審裁字第1208號
115.07.20審查裁定
判,該裁定正本已於114年10月2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係於115年5月21日提出本件聲請書於憲法法庭,經依憲訴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此部分聲請已逾越前開憲訴法所定之
115年審裁字第1207號
115.07.20審查裁定
期」項下,雖載明系爭再審裁定之案號及其送達日期,再審係特別救濟程序,與通常救濟程序屬不同之救濟程序,故就通常救濟程序之確定裁判聲請再審,該再審裁判尚非原通常救濟程序之用盡審級救濟
115年審裁字第1185號
115.07.13審查裁定
12年8月1日送達聲請人於該二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聲請人於115年5月22日始提出本件聲請書於憲法法庭,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前述之6個月法
115年審裁字第1166號
115.07.06審查裁定
條規定情事,而向法院起訴請求國光公司給付加班費。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於審查雇主單方制定之定型化計薪標準(如本案之「標準區間工時
115年審裁字第1165號
115.07.02審查裁定
月17日送達聲請人一至三於該案之共同訴訟代理人,本件之裁判違憲審查聲請書,聲請人一至三係轉經最高法院於115年3月25日提出於憲法法庭,經依憲訴法第16條第1項本文及憲法法庭訴訟
115年審裁字第1160號
115.07.01審查裁定
)檢察官以98年度執字第4725號案件指揮執行,因聲請人未到案,臺北地檢署遂於98年10月14日發布通緝。聲請人不服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向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經該院11
115年審裁字第1155號
115.06.29審查裁定
定二係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狀,聲請人係於115年5月28日提出於憲法法庭,經依憲訴法第16條第1項本文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或縱以聲請人向監獄長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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