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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勞工縱已依法向雇主提出自請退休,或雇主已依法預告勞工強制退休,惟 至退休生效日前,仍屬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欲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1 條規定約定結清適用勞退舊制年資,並將結清退休金依該條例第 13 條第 2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移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尚 無不可
私益信託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法律關係,自須以受 益人存在且特定為必要;惟受益人無須於信託行為成立時存在
私益信託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法律關係,自須以受 益人存在且特定為必要;惟受益人無須於信託行為成立時存在或特定,但 須可得確定,此涉及信託契約具體個案之解釋與事實認定,請主管機關本 於權責審認之
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期間辦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才登記,若該職缺與 減班休息職缺不同者,服務機構可提供求才媒合相關服務;若該職缺與減 班休息職缺相同,就業服務機構請先行輔導溝通,若仍欲申請求才,可協 助公開徵才訊息,惟得不主動提供媒合服務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一次連續超過 30 日以上計算,以其提出假單請假期間 為據,惟請假證明所載治療或休養期間含括其連續二次以上請假期間者, 得合併計算;即於計算 30 個工作日後自第 31 日起,病假期間依曆計算
本署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倘僅場所資訊變更,惟仍可判斷原管制主體具有同一性者,應持續納管
本署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以下簡稱第 一批公告場所),倘僅場所資訊變更,惟仍可判斷原管制主體具有同一性 者,應持續納管,請查照。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死亡事故,已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 津貼,惟遺屬未申請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時,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 法施行後,遺屬得依該法第 103 條規定,選擇適用災保法或勞工保險條 例規定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之文義上並無排除特定目的信託存在之可能,惟特定 目的信託於欠缺受益人、信託期間、稅制及洗錢防制等面向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之文義上並無排除特定目的信託存在之可能,惟特定 目的信託於欠缺受益人、信託期間、稅制及洗錢防制等面向,均須有配套 措施,尚須相關法制面之配合,始能完善特定目的信託
如為貫徹信託本旨及為達成信託目的所必要,信託契約固然可約定受託人 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惟由於受託人乃信託財產對外
如為貫徹信託本旨及為達成信託目的所必要,信託契約固然可約定受託人 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惟由於受託人乃信託財產對外唯一有管理 處分權之人,故此項約定僅具內部之性質,並不影響受託人對外所為法律 行為之效力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事業單位業務緊縮營運困難時,得 循「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經勞雇雙 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惟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其每月工 資仍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自益信託關係成立後,雖由受託人就該信託財產申辦第一次登記,即該信 託財產之名義歸屬受託人所有,惟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
自益信託關係成立後,雖由受託人就該信託財產申辦第一次登記,即該信 託財產之名義歸屬受託人所有,惟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託 人仍應依信託本旨,包括信託契約之內容及委託人意欲實現之信託目的, 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住院醫師於主要訓練醫院至合作醫院接受訓練期間, 其有延長工時者,仍應由主要訓練醫院依住院醫師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發 給加班費,惟於合作醫院訓練期間如該醫院發給值班費,因非屬主要訓練 醫院給付之對價,該值班費無庸併入前述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給加班費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每 3 個月」計算方式,係指事業單位 成立勞資會議後,自行訂定 3 個月(或低於 3 個月)之週期內,至少 召開 1 次定期勞資會議,另勞資會議召開間隔雖有所不同,惟於上開自 訂每 3 個月週期內至少皆有召開 1 次勞資會議,亦符合上開規定
有關貴府函詢房屋所有權人於簽訂租賃契約當時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以出租人名義與承租人簽訂租約,惟房屋所有權人現已成年,主張其應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1案,復如說明
有關107年度住宅補貼若申請人為單身未滿40歲、戶內無直系親屬,惟孕有胎兒者,得視為以「與直系親屬同一戶」之家庭組成條件申請1案
有關勞資會議舉辦是否得採視訊方式進行,法無明文規範,可依勞資會議 實施辦法第 13、19 條規定,勞資雙方本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決議,惟會議 進行應達足堪辨識之程度及會議過程足使與會人員得以共見共聞等原則
遞延特別休假期限得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機制協商,惟個案上仍應由個別 勞工與雇主雙方協商同意,至協商遞延期間未及一年及於屆期後經再次協 商遞延,惟其實施期限仍不得逾次一年度之末日,遞延於次一年度終結之 末日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不得再行遞延
二家外國公司在國外進行併購,在台二家分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雖 不適用企業併購法第 15 條規定移轉至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惟於支付新 、舊雇主商定未留用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如有賸餘時,新、舊雇主得 協商舊雇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退休金移轉至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
特別休假如勞資雙方約定依曆年制分段或預先給假,並無不可,惟給假標 準仍不得低於相關規定,至預先給予特休,於離職時擬追溯扣回休假日數 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等事項,應由雙方協商或於工作規則明定,並報主管 機關核備,如有爭議時,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不得逕自扣發薪資
勞工預產期前 4 週即可與雇主協商請產假,惟為免分娩前過早請產假影 響產後恢復所需之產假日數,於分娩前請產假,應至少保留 4 週於產後 ;又產假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分娩後產假應一次依曆連續請足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4、65-3 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死亡 ,其受益人雖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惟已選擇領取自身之勞工保險老年 年金給付者,不得單獨請領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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