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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本件訴訟係因原告行使系爭交屋契約第3條之買回請求權即意定解除權,使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而生之不當得利請求權,與前案係依系爭交屋契約第3條行使意定解除權後所生不當得利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消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解除權之發生原因有二,一為因當事人以契約訂定者,謂意定解除權;一為因法律規定者,謂法定解除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次按解除權之發生原因有二,一為因當事人以契約訂定者,謂意定解除權,一為因法律規定者,謂法定解除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31日以前,依約交付暨移轉系爭不動產,併依系爭契約第11條第2項規定,對被告為屆期不履行即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乃被告屆期猶不能履行,是系爭契約自因原告行使意定解除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何永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有下列事實尚欠明瞭,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1、關於系爭房屋契約第7條第2項約款(下稱系爭約款)究為附解除條件或意定解除權之解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既已請求被告返還已付價金,可認其係主張上開意定解除權,因此本院須審酌者即為原告主張上開權利是否有據。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4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上訴人行使上開法定解除權後,再援引系爭契約第8條第1項之意定解除權約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發生意定解除契約事由後之懲罰性違約金,已有未合,非無疑義。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5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網站記載系爭機票屬不可退票之機票,有系爭確認單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5至51頁),足認系爭訂購契約並無意定解除權之約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小字第4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解除權之發生原因有二,一為因當事人以契約訂定者,謂意定解除權;一為因法律規定者,謂法定解除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系爭產品之訂單及經銷合約內均無原告所指之上開內容,足見原告上開主張不實,則兩造之權利義務仍應以系爭經銷合約為準,原告主張兩造已就系爭產品之個別買賣契約達成意定解除權或解除條件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本件爭點:1、系爭解約條款為附解除條件或意定解除權之約款?2、系爭房地買賣契約已否失效?是否經上訴人合法解除?其效力為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見本院卷第11頁),即原告係主張「意定解除權」而非「法定解除權」,是以原告應舉證雙方意定解除權之事由存在並已向被告為合法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始足當之。
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見調字卷第15頁)、系爭神像照片等件為證,堪信為真,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被告就其有何法定、意定解除權,未舉證以實其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契約因意定解除權之行使而解除後,其解約之效果當事人亦可另行約定,當事人間如別無特約時,始適用民法第259條以下有關契約解除效力之規定,觀之民法第259條第1項後段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或屬意定解除權之約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被告再稱系爭合約第10條但書為意定解除權之約定,被告已於60天前通知原告解約,符合該條但書之約定,故毋須賠償原告云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職是,被告就系爭契約既未為任何履行,現有卷內證據資料又無禁止意定解除權行使之約定,依前揭要旨,原告當得主張解除系爭契約,至臻明灼。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林和芝未於搬遷期限內將系爭房地點交,被上訴人並未怠於辦理點交,其依系爭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意定解除權之約定解除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告請求返還搬遷費部分:按解除權之發生原因有二,一為因當事人以契約訂定者,謂意定解除權;一為因法律規定者,謂法定解除權。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7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履行之繼續性契約,無須因嗣後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而使其溯及的消滅契約關係之必要,否則徒增法律關係之複雜;惟尚未履行之繼續性契約,則無此顧慮,非不得容許法定或意定解除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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