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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1 條預覽 ↗
本準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2 條預覽 ↗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3 條預覽 ↗
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4 條預覽 ↗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海商法第 42 條預覽 ↗
運送人所供給之船舶有瑕疵,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時,託運人得解除契約。
民法第 257 條預覽 ↗
解除權之消滅-未於期限內行使解除權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預覽 ↗
解除權之不消滅
民法第 258 條預覽 ↗
解除權之行使方法
民法第 365 條預覽 ↗
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民法第 262 條預覽 ↗
解除權之消滅-受領物不能返還或種類變更
民法第 263 條預覽 ↗
終止權之行使方法及效力-準用解除權之規定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6 條預覽 ↗
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
民法第 260 條預覽 ↗
損害賠償之請求
民法第 514 條預覽 ↗
權利行使之期間
民法第 361 條預覽 ↗
解約催告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2 條預覽 ↗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第 13 條預覽 ↗
依前條規定解除或終止委託契約者,於契約解除或終止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為訓練受託單位。但不可歸責於訓練受託單位者,不在此限。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26 條預覽 ↗
保險人依據第十條規定解除契約時,應以書面並詳申理由,通知被保險人及主管機關。
民法第 503 條預覽 ↗
期前遲延之解除契約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預覽 ↗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或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解除國家機密者,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十日內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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