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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138之2號房屋合計拍定金額149萬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000000地號 金,均由郭育潭與被告按 價金 (權利範圍:全部) 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拍定金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元、同段27-605地號土地(面積94平方公尺)持分比例21分之4部分之拍定金額為268,000元及其上建號375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54號)持分比例21分之4部分之拍定金額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元88,000元3臺南市○區○○段00000○號建物400000分之78拍定金額3,200元800元4臺南市○區○○段00000○號建物400000分之78拍定金額3,200元800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283,000元(計算式:系爭1326地號土地部分拍定金額5,993,000元+502建號拍定金額4,467,000元+649棟次拍定金額1,184,00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強制執行拍賣程序為達清償債務、滿足債權之目的,設有折價拍賣之制度,致拍定金額與市價間存有相當差距,自不得以拍定金額作為核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中之91號及其所坐落之土地,合併拍定總價1,122萬元,土地拍定金額257萬元,房屋拍定金額865萬元,比例為22.9:77.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系爭房屋拍定金額31,700,000元,既不得更正,原查依首揭稅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按拍定金額31,700,000元計算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509,524元,並無不合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用部分,拍定金額為24萬1000元)暨全部土地(拍定金額為8978萬6999元)之拍定金額(見原法院卷第17至20頁),容有違誤,爰由本院將原裁定該部分予以廢棄,並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所有系爭房屋,經臺中地院98年1月21日強制執行拍賣,拍定金額為130,101,168元,拍定金額雖含有營業稅額,但該拍定金額仍應由執行法院依法定之分配順序予以分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依首開說明,自應以上開拍定金額為準。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綜上所述,原法院未詳加調查審認乙標不動產拍定金額是否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抗告人應負擔之費用,徒以甲標不動產拍賣順序在前,無需因乙標不動產拍定金額足敷清償全部債權及抗告人應負擔之費用
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自不得逕以拍定金額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交易價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土地及建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2,800元(即原告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695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取得應有部分之拍定金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22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一審停止該部分拍定金額之執行程序,核無不合。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56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雖以前開陳詞提起抗告,然觀諸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相對人拍定標的另包含宜蘭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拍定金額為528萬元,與系爭房屋拍定金額合計2481萬元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調字第4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93,000元(計算式:土地應有部分1000分之15拍定金額29,000元+建物應有部分3分之1拍定金額64,000元),有原告所提本院103年10月21日嘉院國102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3年度抗字第4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強制執行拍賣程序為達清償債務、滿足債權之目的,設有折價拍賣之制度,致拍定金額與市價間存有相當差距,自不得以拍定金額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交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207建號拍定金額為1,280,000元),有原告檢附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可稽,以該拍定金額做為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屬適當。
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調字第4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強制執行拍賣程序為達清償債務、滿足債權之目的,設有折價拍賣之制度,致拍定金額與市價間存有相當差距,自不得以拍定金額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交易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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