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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國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直接上級法院倘認聲請或請求合法並有理由時,應以裁定指定管轄,一經為此指定管轄之裁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第4項);倘認指定管轄之聲請為不合法或無理由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核與上揭指定管轄之要件不符,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核與上揭指定管轄之要件不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主文本件關於聲請指定管轄部分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6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主文本件關於聲請指定管轄部分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指定管轄之裁定聲請再審之必要。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1號行政裁定預覽 ↗
安或難期公平者,不得任令人民之訴訟權落空,遂由本院依聲請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以供人民進行訴訟請求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679號行政裁定預覽 ↗
原審法院乃以聲請人係聲請指定管轄,爰將該聲請事件裁定移送本院。三、本院按:依行政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本院對於指定管轄之事件有管轄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以聲請人上開所述情形純屬主觀臆測之詞,本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聲請指定管轄之要件未合,自不應准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遽予聲請由本院指定管轄,自非有據,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收受異議人之指定管轄聲請書狀,為免訴訟延滯,應即將異議人指定管轄之聲請轉送本院之直接上級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就指定管轄聲請是否合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從而,本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聲請指定管轄之要件未合,聲請人所請,不應准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5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管轄,所持理由為承審審判長行使職權有所偏袒云云,非屬首揭3種指定管轄之事由;且聲請人聲請指定管轄之事件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04號、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此外,聲請人復未敘明有其他指定管轄之情形,其聲請指定管轄,於法不合,自無從准許。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七四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不應准許,爰裁定駁回抗告人指定管轄之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可知聲請人前所申告案件,尚未繫屬於法院,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管轄,核與上揭指定管轄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又受訴法院請求指定管轄,須以當事人未以同一原因聲請指定管轄時,始得為之,必待當事人怠於聲請,此時授受訴法院以請求指定管轄之權,以有利訴訟之進行(參吳明軒民事訴訟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聲字第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因此,不得不另設指定管轄之制度,以濟其窮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院;或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直接上級法院始得依關係人之聲請或法院之請求,而指定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又指定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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