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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上訴人聲請裁定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21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之再審程序終結、及本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號排除侵害等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與首開規定不符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8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系爭排除侵害執行事件,其執行名義為屏院104年度屏簡字第53號、104年度簡上字第116號判決(下稱系爭排除侵害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均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排除侵害執行事件卷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再簡聲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起訴狀一紙為證,且經本院調取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五二九四號排除侵害執行卷宗、九十三年桃再簡字第一號排除侵害事件卷宗、八十六年度桃簡字第三八七號排除侵害事件卷宗審核無訛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抗字第19號智財裁定預覽 ↗
抑或排除侵害請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聲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該排除侵害事件其中相對人預納之地政規費16,000元,並非該排除侵害事件所花費之款項,且上開卷內並未檢附,故上開金額尚有疑慮,因本件如排除16,000元地政規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46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查,羅○安所參與之原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00號兩造間排除侵害事件,與本件原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000號兩造間排除侵害事件,均屬原法院第一審訴訟事件,二者間並無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О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所謂請求排除侵害之書面通知,其目的無非藉該排除侵害之通知以確保專利權人權利,或者以此認定侵害專利者於其主觀上是否具有侵害專利之犯意,則訴訟內或訴訟外得以達成此目的之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惟因原告並未提出上述排除侵害及恢復原狀之修繕費用之估價單,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查報上開排除侵害及恢復原狀之修繕所需之費用總金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61號排除侵害等事件審理在案,而聲請人業已敘明其未曾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係為上訴而取證,遂聲請交付本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04號智財判決預覽 ↗
不具主從關係,而排除侵害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466條規定參照)×排除侵害之人數×請求排除侵害之智慧財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二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再抗告意旨另稱:相對人於一○六年一月十二日更正訴之聲明,將原請求排除侵害之商標由三個擴張為八個,其排除侵害可得之利益顯有不同等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再簡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係對本院104年度桃簡字第621號排除侵害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惟上開排除侵害事件係經抗告人撤回起訴而終結,並未經法院判決終結且確定乙節,業經原審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林麗美相對人賴文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主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抗告人既僅承認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收受原法院所為第二次送達之民事排除侵害狀,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效力於該期日之前即無由認已發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商訴字第41號智財判決預覽 ↗
基上,主文第1、2項之排除侵害請求內容有別,且主文第2項排除侵害之客體為被上訴人所有之二號商標侵權行為,又主文第1、2項均為依商標法第69條第1項規定之排除侵害請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0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61號排除侵害等事件審理在案,而聲請人業已敘明其係為上訴而取證,遂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其所提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379號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亦對相對人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而本件排除侵害本訴及損害賠償反訴涉及本院另件妨害
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簡字第55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同)120,000元,惟並未具體指明被告應排除侵害與回復原狀之所在,及如何排除侵害或回復原狀之方法,或僅請求該金額,是其聲明有欠具體明確。
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異議意旨略以:本件係就兩造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該排除侵害事件其中相對人預納之地政規費新台幣(下同)16,000元,並非該排除侵害事件所花費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設原告主張民法第767條排除侵害請求權,請求被告將架設於原告牆壁上之棚架拆除,其訴訟標的即為原告因排除侵害所得利益,則該訴訟標的價額,應由法院依具體個案,以原告因排除侵害所得為準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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