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雖不知悉本案自行車之所有人是否已發覺本案自行車(含本案發票)遭人誤騎而喪失持有,但並不在乎本案自行車(含本案發票)是否仍屬所有人持有中,仍基於竊盜及侵占離本人持有物之擇一故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4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其行為究會實現何一不法構成要件或何一行為客體,則無法確悉;若其行為只須對於數個行為客體中之任一造成損害,或實現任一不法構成要件,即與行為人本意相符時,係屬擇一故意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76】」,又「縱使是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亦不當然有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定死刑規定之適用,而仍須由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侵害,但其行為究會實現何一不法構成要件或何一行為客體,則無法確悉;若其行為只須對於數個行為客體中之任一造成損害,或實現任一不法構成要件,即與行為人本意相符時,係屬擇一故意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蘇旭民及上訴人等是否欲以一槍殺死二人,抑僅有預見並希望二人中之一人遭其槍殺之擇一故意,原判決未於事實欄為確切翔實之記載,理由內亦未為必要之論證說明,本院無從為其適用法律當否之判斷,亦有未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刑法之故意,有「擇一故意」與「累積故意」之分,於通常情形下,固對個別構成要件或行為客體形成犯意,然於特別情況,行為人雖預見其行為,將涉及多數不法構成要件之實現或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二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其行為究竟會實現那一個不法構成要件或那一個行為客體,則無法確實知悉;若其行為只要能夠對於數個特定行為客體中之任何一個造成損害,或實現其中之一個不法構成要件,即與行為人本意相符,即屬擇一故意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合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基本要求【76】」,又「縱使是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亦不當然有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定死刑規定之適用,而仍須由法院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七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將會涉及多數行為客體之侵害問題,但其行為最終將損害何一行為客體,行為人於行為當時則無法確實知悉、確認,然只要能對數個特定行為客體中之任何一個造成損害,即與行為人之本意相符,此即刑法學理上所稱之「擇一故意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5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依上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及內國法化之兩公約相關規定、立法意旨暨解釋,行為人所犯包括之故意殺人罪部分,應僅限於其係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上訴人等朝奔逃中之林志隆、黃鳳明開一槍,乃「擇一故意」之行為,僅一犯罪行為,不能論以想像競合犯。㈣、製作查訪報告之證人黃三勇、李宗仁係何單位人員?如何製作報告?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人亦基於結果不確定之殺人故意,而共同犯有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見起訴書第16頁、上訴書第6頁),顯然並不該當於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指行為人係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其行為究竟會實現哪一個不法構成要件或那一個行為客體,則無法確實知悉;若其行為只要能夠對於數個特定行為客體中之任何一個造成損害,或實現其中之一個不法構成要件,即與行為人本意相符,即屬擇一故意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О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持前揭之改造手槍,朝丙○○與丁○○方向射擊一槍,業據認定如前,以被告與被害人一家人長期之糾葛,該擊發之子彈只要能對二人中之任何一個造成損害,均不違背被告之本意,是此即屬前開之「擇一故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明知上開手槍填裝具有殺傷力子彈後,若近距離朝人之頭部、胸部附近射擊,將使人體重要器官受創,進而因失血過多致死,且當時其手指已放在槍護弓內,仍提升犯意至基於殺人之擇一故意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法律上之非難價值亦屬相同,被告主觀上對於究將實現何一不法構成要件,雖無法確實知悉,但只要實現其中任一不法構成要件,仍與其吸食毒品之本意相符(此等故意學說上稱之為「擇一故意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非字第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㈠有關『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部分,本案憲法判決意旨略以:⒈應限於行為人係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始符合個案犯罪最嚴重之基本要求(理由第76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刑法之故意,有「擇一故意」與「累積故意」之分,於通常情形下,固對個別構成要件或行為客體形成犯意,然於特別情況,行為人雖預見其行為,將涉及多數不法構成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行為最終將損害何一行為客體,行為人於行為當時則無法確實知悉、確認,然只要能對數個特定行為客體中之任何一個造成損害,即與行為人之本意相符,此即刑法上之「擇一故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就故意殺人罪之構成要件部分,應僅限於行為人係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始符合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基本要求,而得適用有關死刑之規範。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