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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20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抗告人所提起之主觀預備合併訴訟,基礎事實同一,且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即得互為利用,並不致遲滯訴訟程序之進行,應予准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抗告意旨稱反訴與本訴間之事實、訴訟資料密切相關,且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云云,應屬無據。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於原審提起之反訴,於法自無不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提出不具真實性之診斷證明及病歷資料請求抗告人賠償損害,而成立侵權行為之事實,為抗告人於本訴所主張之防禦方法,是本件本訴與反訴間之原因事實、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另查,反訴原告於提起反訴時,未說明反訴與本訴標的間及其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之關係為何,請原告於補費之同時,併具狀陳明相關理由到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另查,反訴原告於提起反訴時,未說明反訴與本訴標的間及其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之關係、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請求權基礎為何,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當庭詢問,迄未陳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55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反訴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攻擊防禦方法與本訴之訴訟標的、防禦方法均不相牽連,反訴原告所言縱然屬實,亦僅為對立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無訴訟標的、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揆諸上開規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查反訴原告所提之反訴聲明及原因事實均非具體明確,致本院無從認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且未說明反訴與本訴標的間及其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之關係為何,前經本院於民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關於本件反訴之請求權基礎、請求金額計算式等依據:查反訴原告於提起反訴時,似未說明反訴與本訴標的間及其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之關係(本件原告係請求返還押金等事,反訴原告係請求因未取得系爭地上物而未能領取補助款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就反訴聲明㈠部分,核屬本訴(請求給付票款)之基礎事實,二者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且證據資料得以共通使用,應認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種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縱其先、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容或不同,然二者在訴訟上所據之基礎事實如屬同一,且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即得互為利用,而不致遲滯訴訟程序之進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反訴原告所請求關於兩造間中華電信大安機房暨線中棟續建水電設備防火工程契約約定價金部分,因與本訴部分反訴原告所主張涉及之工程同一,證據資料可相互援用,可認為與本訴之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反訴原告雖訴請反訴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伊所受之15,000元車體損失,然反訴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該車禍事故之當事人,難認此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及其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依反訴原告主張理由,反訴訴訟標的與本訴並非同一,僅係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而已,且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為分割共有物訴訟,二者案情並不相同,不得逕予比附援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系爭工程合約第12條之請求權及他工程合約終止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核其前二者主張之法律關係發生原因與本訴發生之原因均為系爭工程合約,證據資料可相互援用,可認為與本訴之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為原借用人白浩然之配偶,屬合法占有權人,依臺北市市有眷舍房地處理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提起前開反訴,上訴人雖有提起反訴之利益,但其訴訴訟標的與本訴並非同一,僅係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而已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73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依上可知,本訴及反訴之原因事實,均係基於系爭契約A、B之同一法律關係而發生,二者於法律上及事實上關係密切,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證據資料可得相互援用,依上說明,抗告人對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訴訟標的,其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且非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依前揭說明,本件反訴之提起為合法,應予准許,且不因嗣後本訴之撤回而受影響,先行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4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此種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縱其先、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容或不同,然二者在訴訟上所據之基礎事實如屬同一,且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即得互為利用,而不致遲滯訴訟程序之進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4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人應連帶賠償反訴原告懲罰性賠償金154萬元等語(本院卷一第55頁),難認已具體表明其請求法院判決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核與前揭規定不符;又反訴原告亦未說明反訴與本訴標的間及其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之關係為何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65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此種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縱其先、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容或不同,然二者在訴訟上所據之基礎事實如屬同一,且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即得互為利用,而不致遲滯訴訟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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