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70 筆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8預覽 ↗
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 196 條預覽 ↗
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提出時期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4 條預覽 ↗
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與商業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或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而事實證據資料得互為利用,且非專屬於其他法院管轄者,得合併向商業法院起訴,或於商業訴訟事…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5 條預覽 ↗
民事事件,其訴訟標的與勞動事件之訴訟標的或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而事實證據資料得互為利用,且非專屬其他法院管轄者,得與勞動事件合併起訴,或於勞動事件訴訟繫屬中為…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20 條預覽 ↗
民事事件,其訴訟標的與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訴訟標的或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而事實證據資料得互為利用,且非專屬其他法院管轄者,得合併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或於智慧財產…
家事事件法第 42 條預覽 ↗
合併審理事件之審理裁判
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 當事人未依訴訟進行之程度,適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並聲明證據者,法官得限期命其提出。其逾期提出者,法官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審查有無意圖…
民事訴訟法第 204 條預覽 ↗
分別辯論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9 條預覽 ↗
三十九 (詳細閱卷) 法官在言詞辯論期日前,應作充分準備,須詳閱卷宗,諳悉其訴訟關係及兩造攻擊防禦方法,並就有關問題摘記要點,俾於辯論時,克盡指揮之能事。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55 條預覽 ↗
法院為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處置者,就當事人應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之期限與逾期提出所生之失權效果,應為特定、具體內容之曉諭。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5 條預覽 ↗
五十五 (適時提出) 當事人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依法律規定或法院酌定之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
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 言詞辯論或審判期日,審判長應依民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把握言詞審理、直接審理及集中審理之原則,切實踐行訴訟程序,使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呈現於公判庭。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22 條預覽 ↗
當事人應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儘早提出事實、證據,並為調查證據之必要準備。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或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應儘速或依法官指定之期間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預覽 ↗
反訴之限制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1 條預覽 ↗
三十一、適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 (一)當事人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依法律規定或職務法庭酌定之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三二再準…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0 條預覽 ↗
四十、(適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 (一)當事人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依法律規定或行政法院酌定之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行政訴訟法一三二準用民…
民事訴訟法第 454 條預覽 ↗
第一審判決事實之引用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8 條預覽 ↗
四十八、(反訴) 反訴之請求如專屬他行政法院之管轄,或與本訴之請求或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法一一二Ⅲ)。對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言詞辯論或審判期日,審判長應依民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把握言詞審理及直接審理之原則,切實踐行訴訟程序,儘量使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呈現於公判庭,俾陪席法官對於案情…
民事訴訟法第 271 條預覽 ↗
準備程序筆錄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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