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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被告雖延誤「服務實施計畫書」之提交期限如前,然參酌系爭契約工作說明書第4條第2項第3款第1目之29規定(詳參前揭引述,於茲不贅),被告須「逾期且經催繳1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12至14行 31日止之管理費3萬7,5 31日、91年4月1日起至 ) 12元部分另裁定駁回, 91年12月31日止之管理 於茲不贅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13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尤係在求「全體住戶共同利益」之確保(同參前揭⒈⑵所述,於茲不贅),是關此個人資料之利用,當亦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相符,而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10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架空公司治理與人事裁量之權限」,在在欠缺根據而非可取,況「被告宏遠公司『未調離』楊景郊」之不作為,客觀上亦未就原告造成法律所保障之權利之侵害(同前揭⒈所述,於茲不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至於具保人聲請退保部分,已分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二號案件而裁定駁回之;其理由已於該案詳述,於茲不贅。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43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於抗告人其他抗告理由,原裁定均已敘明,於茲不贅,併為說明。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8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被告為工作而未居住於戶籍地,且其父也未居住於戶籍地,致召集令無法送達,並非主觀上有避免召集之不法意圖,原審因而認被告不成立妨害兵役罪,已於理由六敘述甚詳,於茲不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以獨任法官裁定之原因,已於前次裁定說明綦詳,於茲不贅。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條恐嚇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持有改造手槍罪,有羈押之必要,羈押原因迄未消滅,業於本院於97年4月9日延長羈押及駁回被告交保聲請裁定時敘明,於茲不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⑴按解釋契約,應以求諸於契約文義為其首要,此業經本院論述如前(參見前揭⒈⑴所述,於茲不贅)。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查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幫助加重強盜罪,有羈押之必要,羈押原因迄未消滅,業經本院於98年12月16日駁回被告交保聲請裁定時敘明,於茲不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時58分,前往臺中工業區○○路23號前,按指示操作設在該處之自動櫃員機,將新臺幣(下同)29,130元轉入上開林佑坤提供之帳戶內(另有款項匯入指定之其他帳戶部分於茲不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元計算之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如對鋼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上訴人給付之,經本院以106年度建字第50號事件受理(即起訴聲明第㈢項,至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因上訴人非該部分訴之被告,於茲不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因認被告辯稱其持刀傷人之原因、過程概非可採;且杜翊寧、張明哲、錡政隆雖曾表示「自己因事發促匆以致無從詳為記憶描述案發經過」(參見上揭證言引述,於茲不贅),然勾稽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因認被告辯稱其持刀傷人之原因、過程概非可採;且杜翊寧、張明哲、錡政隆雖曾表示「自己因事發促匆以致無從詳為記憶描述案發經過」(參見上揭證言引述,於茲不贅),然勾稽蕭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1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外全權處理臺南新吉工業區開發總顧問案投標及相關業務之執行,被告自屬有權製作之人,縱使該收據記載之內容有不實,要與偽造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已據原審判決依憑證據論述綦詳,於茲不贅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上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部分原判決已於理由五之㈡依憑證人楊火松於原審結證內容認定告訴人所受上開傷害,係因其不慎向右擦撞到路邊人行道石階邊緣,而導致行車不穩倒地受傷所致,並非被告駕車不慎所造成甚明,於茲不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基簡字第3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左手指未伴有異物撕裂傷(下稱系爭體傷),經基隆醫院急診給予初期護理,建議休養3到5日或改掛門診持續追蹤;而原告所稱「身心症狀」則與本件渺無相關(詳參前揭⒈⑵所述,於茲不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違反屋頂平台之通常使用方式,妨礙系爭大廈全體區分所有人之所有權為由,依民法第821條前段、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上訴人拆除系爭增建而除去妨害(至被上訴人其餘請求,業經本院為其敗訴之判決,於茲不贅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二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被告其餘行竊部分原判決已論敘甚詳,於茲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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