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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2 93年1月22日 新光三越百貨台南西門店 5,950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原告侵占80,0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3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3 93年9月4日 大田加油站 605元 1式2份,只商店存根聯有簽名 10時19分19秒 (設高雄縣甲仙鄉田寮巷 欄,是以僅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7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新臺幣) 之署押枚數 1 93年08月29日 家樂福十全站 30,076元 未調到簽帳單,是以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5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參見本審卷㈡第一二九頁、第一三0頁),是以此會員確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此會乃被告辛○○原以廖娙妘之名義參加,嗣後再讓予告訴人林綉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七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以得易科罰金者,需以所犯為法定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為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被告顯然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原告據以主張兩造間就系爭設備之買賣契約應有自始客觀給付不能之情事等語,並無可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不得為與確定判決不同之主張,是以被告抗辯系爭契約為買賣契約首無可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被告業已將系爭貨款與原告對其債務抵銷,是以系爭債務已不存在,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顯無理由。基於前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依據證人徐美容之證言要難認定上訴人主張業已提出提敘俸級文件並交付被上訴人機關人事室收受之事實為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證述甚明,是以車主此告知行為,尚非係因被告已具有向偵查機關自首之意故而委託其父親代為向警方陳述犯罪事實並願接受裁判而來,是以被告亦無委託其父親代為自首之行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原告依法主張解除與被告間之合會契約,顯屬有據應予准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提出本訴。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勞小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101年3月期滿終止,依前開規定,是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預告終止契約期間之薪資等語,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是以,原告依據系爭契約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且係依據契約所交付之工作物存有上揭瑕疵,是以被告依民法第493條約定及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自得定7日以上期間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以就犯罪之情節而言,此種犯罪情節甚屬相當之重大,應可採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2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簽發系爭票據之原因乃因其向被告借款700,000元所簽發交付,但因其不認識被告,實際上乃訴外人丙○○介紹陪同被告前來,是以嗣後已將借款全部清償給訴外人丙○○,而訴外人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四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異議人親自書寫筆跡與違規舉發單上留存之筆跡又不相同,是以異議人辯稱其並非為警攔下開立罰單之駕駛人,即其並非當日違規之駕駛人,要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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