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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楊曉諭所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見證人,並由丙○○將勵曉諭口授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後,經見證人厲尚玉及丙○○同行簽名,而遺囑人勵曉諭自該口授遺囑成立之時起至死亡時止,均處於不能以其他方式為遺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該承辦法官並未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故原裁定認「本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九九號聲明人自訴被告乙○○詐欺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係屬民事糾紛,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曉諭聲明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於被告楊曉諭施用大麻之案件中沒收銷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2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莊智傑、楊曉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莊智傑、楊曉諭2人就上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以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被告莊智傑個人乃囿於其與共同被告楊曉諭間之情感因素,始基於不確定故意,配合共同被告楊曉諭而共同為本件犯行,其犯罪動機迥異於共同被告楊曉諭。
鳳山簡易庭年度鳳簡聲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時,而原告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亦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故審判長所應向原、被告等當事人「曉諭」或「發問」,並令當事人為事實上及法律上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簡字第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本院認為訴訟程序之進行、發問、曉諭及指揮訴訟之裁定,均無違法之處,特以本裁定駁回原告之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聲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按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之闡明權行使範圍,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闡明權行使範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更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前開案件係民事糾紛,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曉諭台端撤回自訴,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撤回自訴人不得再行自訴,聲請人請求本院繼續審判,有違前開法律規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小上字第1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審法院於訴訟進行中,對於原告所提之證據,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調查證據之結果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如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時,而原告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亦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故審判長所應向原、被告等當事人「曉諭」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聲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中,當事人本應自為聲明及陳述,惟當事人不為必要之聲明及陳述時,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之,且舉證責任分配之曉諭乃法官之訴訟指揮權,故法官曉諭當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原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3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32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曉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8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而周曉諭涉嫌傷害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9年1月29日以99年度簡字第85號判決判處拘役及定應執行拘役45日後,嗣周曉諭提起上訴,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5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本案被告莊智傑、楊曉諭所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莊智傑、楊曉諭之犯罪所得,然因被告莊智傑、楊曉諭已分別以新臺幣(下同)75,031元、75,000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3、又縱聲請人認為受命法官曉諭發問態度欠佳,惟按法官僅於訴訟進行指揮不當,或容納一方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他方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於曉諭發問態度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可證審判長朱耀平所為上開訴訟指揮或曉諭內容,已違反言詞審理原則,係屬明顯有利於相對人之訴訟行為,該等行為有偏頗相對人之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五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以上顯係以原審判決未曉諭上訴人提出新訴訟資料,未善盡闡明義務,認為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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