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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二三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行,而「新法施行後,於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行政訴訟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依新法裁判之」,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前開所指「依新法裁判」,乃是指適用新法上訴審程序之書面審理原則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惟抗告法院採書面審理原則,審查原審依其調查資料所為之裁定是否妥當,以定抗告有無理由,乃事後審查審,原則上不調查新證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六三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行,而「新法施行後,於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行政訴訟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依新法裁判之」,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前開所指「依新法裁判」,乃是指適用新法上訴審程序之書面審理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三八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行,而「新法施行後,於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行政訴訟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依新法裁判之」,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前開所指「依新法裁判」,乃是指適用新法上訴審程序之書面審理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二六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行,而「新法施行後,於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行政訴訟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依新法裁判之」,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前開所指「依新法裁判」,乃是指適用新法上訴審程序之書面審理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六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行,而「新法施行後,於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行政訴訟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依新法裁判之」,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前開所指「依新法裁判」,乃是指適用新法上訴審程序之書面審理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二五七八號判例參照),是以宣示判決之時點認定為法院審理犯罪事實可能之最後時點,目前實務亦均以法院宣示判決之時為既判力之時點,惟刑事簡易案件之程序係採書面審理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二六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行,而「新法施行後,於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行政訴訟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依新法裁判之」,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前開所指「依新法裁判」,乃是指適用新法上訴審程序之書面審理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二三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行,而「新法施行後,於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行政訴訟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依新法裁判之」,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前開所指「依新法裁判」,乃是指適用新法上訴審程序之書面審理原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簡易程序係相對於通常審理程序之特別程序,即法院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而逕科處刑罰效果之程序,因採行書面審理原則,並無審判庭之法庭活動,據此,言詞審理原則及其相互配套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二六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行,而「新法施行後,於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行政訴訟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依新法裁判之」,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前開所指「依新法裁判」,乃是指適用新法上訴審程序之書面審理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二三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行,而「新法施行後,於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行政訴訟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依新法裁判之」,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前開所指「依新法裁判」,乃是指適用新法上訴審程序之書面審理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三八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行,而「新法施行後,於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行政訴訟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依新法裁判之」,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前開所指「依新法裁判」,乃是指適用新法上訴審程序之書面審理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六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訴願係採書面審理原則,訴願決定機關並無從得知訴願人是否死亡,訴願代理權人既未告知訴願人已死亡之事實,亦無人表明承受其訴願,故訴願決定機關應無可歸責之事由,此涉及訴願程序於訴願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六二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行,而「新法施行後,於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行政訴訟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依新法裁判之」,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前開所指「依新法裁判」,乃是指適用新法上訴審程序之書面審理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六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行,而「新法施行後,於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行政訴訟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依新法裁判之」,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前開所指「依新法裁判」,乃是指適用新法上訴審程序之書面審理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633號行政裁定預覽 ↗
查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為:「現行法為簡易迅速處理訴願案件而採書面審理原則,但書面審理經常不易發現事實,且有關訴願爭點不易理清,故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並促進發現事實,爰仿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62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查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為:「現行法為簡易迅速處理訴願案件而採書面審理原則,但書面審理經常不易發現事實,且有關訴願爭點不易理清,故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並促進發現事實,爰仿效日本行政不服審查法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七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檢察官於被告未自白之情形下,逕行聲請簡易易判決處刑,因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原則上為不經言詞辯論之書面審理原則,致使被告無法踐行其直接、言詞,甚至公開審理程序之權利,對於被告之司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237號智財判決預覽 ↗
其立法理由為:「本條由現行條文第19條後段規定修正移列,現行法為簡易迅速處理訴願案件而採書面審理原則,但書面審理經常不易發現真實,且有關訴願爭點不易理清,故為保障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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