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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5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雖解釋稱:伊取出本件硬碟時因為怕弄髒本件背包之外蓋,才將本件硬碟放在本件背包外蓋下面,伊裝回本件監視器外殼時找不到本件硬碟,而本件背包旁邊擺放的2個黑色方形物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訴人臉部稍微朝向本件車輛方向,嗣本件車輛繼續往前行駛,本件車輛車頭左前方接近本件自行車,告訴人遂轉動本件自行車龍頭,將本件自行車前輪稍微往右移動遠離本件車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物品合意、本件葉小娟購得槍枝行為、本件葉小娟交付槍枝行為、本件黃正傑收受本件槍彈行為、本件黃正傑持交本件槍彈行為之各該行為後,因而查獲黃正傑持有本件槍彈(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包包時,並未摸到本件槍彈,其將本件背包揹在身體右後方,看不到本件背包內之物品,其不知本件背包內裝有本件槍彈,也沒想到陳隆謙會拿什麼物品給其,其之前之槍砲案件是改造槍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就本件契約書約定本件房屋2樓供原告使用的事實,就不能諉為不知,被告在標買本件房屋前既然已經明知原告因本件契約書而有權占有本件房屋2樓,依照前述解釋理由書意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翻找放置在本件機車腳踏墊之本件手提包;③被告將本件手提包自本件機車腳踏墊移至本件機車右側地面;④被告在靠近本件機車車頭處採蹲低姿勢,頭未超過本件機車椅墊高度,持續以手翻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外,本件水塔是被上訴人擅自搭蓋在本件土地上,被上訴人自己沒有保留由本件建物直接通往本件水塔的通道,而且被上訴人也不是本件土地的共有人,本來就沒有通行到本件水塔的權利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上更(一)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約僅容本件機車通行,本件機車並未行駛於本件公車的正後方,且本件曳引車雖在內側車道,但約與本件公車及機車併行,本件曳引車、機車、公車並無擦撞或碰撞之跡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機車與本件車輛左側車頭近距離交會後,被告騎乘之本件重機因跟在本件車輛左側後方行駛,於視線遭本件車輛阻擋之情況下,繼續往前與本件車輛併駛,隨即與侵入其行向車道之本件機車發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本院之判斷㈠本件原告主張購入本件土地、本件南側鄰地、現有本件土地南側雜物之事實,經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本件土地現場照片為證,兩造對該等事實,均不爭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5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案發時地被告已進入本件車輛內,係於關閉本件車門之過程,始與被害人騎乘之本件機車發生撞擊,則被告歷經站立本件車門外、開啟本件車門、移動身體坐進駕駛座,進而出手欲關閉本件車門
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7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院的判斷:㈠、本件A車之車損應可認係被告駕駛本件B車行經本件A車旁後所導致,說明如下:1、本件被告不否認本件B車行經本件A車旁時有碰撞到本件B車後的機車(本院卷第28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後告訴人劉敬平將本件行李搬來本件住處寄放,卻遲未來取走本件行李,最後被告遭本件住處房東趕出,導致本件iPhone手機、本件行李及被告自己的物品或許因此遺失或遭他人取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約僅容本件機車通行,本件機車並未行駛於本件公車的正後方,且本件曳引車雖在內側車道,但約與本件公車及機車併行,本件曳引車、機車、公車並無擦撞或碰撞之跡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⑵再經勘驗上開臺電公司人員至本件房屋稽查本件電表時,會同本件房屋之女性住戶即何金蓮,執行拆下裝在本件房屋門口騎樓處之本件電表,並檢查發現背面原本固定電壓勾之兩端螺絲上被勾鎖本件二極體之錄影過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以原告所有的本件土地與被告林本源所有的本件34號房屋、被告呂政龍等2人所有的本件36號房屋、被告許林瑞雲等8人所有的本件38號房屋有租賃契約存在,可以認定。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建簡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原告住在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0號(下稱本件房屋)1樓,被告為本件房屋2樓的所有權人,因本件房屋2樓房屋浴室地板滲水,造成原告所住的本件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固主張被告以相鄰之本件社區上開地上物越界占有本件土地,惟觀諸卷內本件土地地籍圖謄本可知(本院卷第62頁),本件土地雖與本件社區坐落之同地段930地號土地鄰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1本件被告明知自己並非本件房地之所有權人,且自一0八年九月二日原告、林惠娟取得本件房地所有權之日起,即喪失繼續占有使用本件房地之權源,仍持續無權占有本件房地迄今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⒈本件房屋及混凝土磚造房屋都沒有占用本件土地:⑴本院囑託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勘測本件土地的地上物,經該事務所測量後所製作成果圖顯示,本件土地上只有本件鐵皮屋(即附圖代號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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