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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何燦煌先於何明死亡,何燦寬則拋棄對於何明之繼承權,故何明之法定繼承人除配偶何林雪子外,尚有最近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何明之孫子女何翊安、何映萱及被告得本位繼承,共5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53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其等既非本位繼承權人亦非代位繼承權人,其表示拋棄繼承權,於法不合,應不予備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就論理上而言,子輩繼承人中若有一人尚生存者,則其他孫輩繼承人為代位繼承,但該子輩繼承人一死亡時立即轉換為本位繼承,則,是否為代位繼承或本位繼承,取決於子輩繼承人最後一人之生死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5年度家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原告主張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A01、甲OO之法定繼承人(含本位繼承與再轉繼承),原告對A01之應繼分為8分之1、對甲OO(繼承自A01部分)之應繼分為6分之1,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子女分別為原告及訴外人郭○長、郭○笑、被告郭○裁、被告郭○菊、被告郭○珠,因訴外人郭○長、郭○笑於被繼承人郭○順死亡前已往生,訴外人郭○笑並無子嗣,是本位繼承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20/360) 人繼承: (一)原告及被告陳鹿雄、陳昱維等3名子女(本位繼承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1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繼承人「陳良匡」為本位繼承,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均為陳良匡之繼承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抑或固有繼承權為本位繼承而分割尤水浪所遺遺產?⒉兩造各應分得遺產為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家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繼承人許友騫所留遺產(下稱系爭土地),被上訴人卯○○○及上訴人寅○○、乙○○○、辛○○、丙○○○、甲○○○、庚○○、壬○○,乃許友騫之本位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林發及林氏錦等人之財產繼承無涉,且林石吉對於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有繼承權,不論該遺產係家產或私產均然,則為林石吉遺產繼承人之被告林原全、林守全、林好、蔡林玉琴(以上為本位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二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係兩造被繼承人許友騫所留遺產(下稱系爭土地),原告辰○○○及被告卯○○、乙○○○、辛○○、丙○○○、甲○○○、庚○○、壬○○,乃許友騫之本位繼承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家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係兩造被繼承人許友騫所留遺產(下稱系爭土地),原告辰○○○及被告卯○○、乙○○○、辛○○、丙○○○、甲○○○、庚○○、壬○○,乃許友騫之本位繼承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告主張:㈠緣被繼承人林金南於民國105年1月1日死亡,繼承發生時其繼承人分別為本位繼承人即原告林秀琴、被告林明正、林秀美、林明星、林明義等5人,兩造應繼分比例各為5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壹、原告主張:一、兩造被繼承人許友騫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原告卯○○○及被告寅○○、乙○○○、辛○○、丙○○○、甲○○○、庚○○、壬○○,乃許友騫之本位繼承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雖有學者認為:子女輩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依民法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故應認子女繼承人自始即不存在,孫輩繼承人係依其本位繼承,因此應由配偶繼承人與孫輩繼承人按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子周貴興(已歿)之子女:周順進、周政雄、周大慶、周玉娟、養女林阿珠、三子周德旺、四子周清泉及原告,共計11位繼承人(除次子周貴興之子女為代位繼承外,其餘為本位繼承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地登記謄本)、次子錢英琪(被告35,繼承登記見卷三第369、405、451、487~489、523頁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繼承,每人應繼分【1/81/5(本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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