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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號判例意旨參照);「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3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據此認為本案於客觀上並無正當防衛情狀之存在。㈢末按,正當防衛之要件,除須客觀上有正當防衛情狀外,防衛行為尚須出於防衛意思,始足當之。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雖辯稱是正當防衛等語,然按刑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正當防衛,係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為要件,易言之,除客觀上須存在正當防衛情狀外,行為人主觀上亦須係出於正當防衛之意思為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1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綜上所查,本案於客觀上並無正當防衛情狀之存在,被告甲○○亦非基於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以防衛自己權利之意思,其所為顯與正當防衛要件有別,自無正當防衛可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新市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新簡字第四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一○四○號判例參照),依據上述判例之意旨,正當防衛僅限對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主張,而本件告訴人雖亦有動手打被告背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7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按:(一)、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0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難認係正當防衛之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0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9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固得主張正當防衛,以為排除,但必其侵害確係發生於現在始有其適用,若侵害已成過去,則其加害行為即無正當防衛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4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傷害對方,而非基於正當防衛之意思排除侵害,當無疑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縱其所述為真實,其正當防衛之對象為人,亦非物,即其亦僅須對傅漢永等人為正當防衛,尚無破壞水閘門鎖頭之必要性,因此上訴人主張正當防衛,尚無破壞四號水閘門鎖頭之必要性,因此上訴人主張正當防衛置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調偵字第3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按實務見解向以為,刑法上之正當防衛以有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前提,如不法侵害尚未發生,即無防衛之可言;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綜上,原處分機關據以認定異議人與楊○順互相鬥毆,洵屬可採,異議人之舉既非屬正當防衛行為,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故其辯稱僅係出於正當防衛乙情,尚無足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況且,原審判決中,已說明互毆與正當防衛之不同,並據此認定上訴人之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符,上訴人猶執此理由,主張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而上訴,其上訴顯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原簡字第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侵害始得為之,倘他方無不法侵害行為,或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一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七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縱其所述為真實,其正當防衛之對象為人,亦非物,即其亦僅須對傅漢永等人為正當防衛,尚無破壞水閘門鎖頭之必要性,因此上訴人主張正當防衛,尚無破壞水閘門鎖頭之必要性,因此上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見被告係在面對被害人現在不法侵害行為時,施以反擊,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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