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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79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所以前階段之行政行為會被認為屬「行政處分」,是因為其先有送達及通知之給定事實,才判定其具法效性,屬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044號行政裁定預覽 ↗
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4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行政院秘書長函並非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書函,其不具法效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519號行政裁定預覽 ↗
,與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應作成具法效性「單一多階段行政處分」規範不符。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處分之要素包含有行為(行政機關公法上之意思表示)、行政機關、公權力、單方性、個別性及法效性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經查本件原告係就被告於拍賣程序所為之處分,認有疏失導致其權益受損,依前開說明,系爭處分非屬具有公法上法效性之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31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不服,提起訴願,訴願決定認該函非行政處分,而為不受理決定,抗告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原法院以該函性質係屬欠缺法效性之意思通知,而非行政處分,訴願決定為不受理之決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72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原確定裁定確實以前開不具法效性之行政院秘書長函,作為延長訴願決定時間2個月之依據,可證原裁定理由與主文矛盾等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287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如會議記錄僅為備查性質,機關應以備查收存,然相對人不予備查又有其不予備查之理由,原裁定顯前後矛盾,相對人所為之函文已生錯誤之法效性,原裁定認屬行政指導,自有違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83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於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例如核定損失補償金額予以拒絕者,為行政處分;對於請求作成事實行為例如給付一定之損失補償金額予以拒絕者,並不影響事實狀態如損失補償是否存在之效果,不具有法效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719號行政裁定預覽 ↗
:1、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行為、行政機關、公權力、單方性、個別性及法效性都是行政處分的要素。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133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抗告意旨略謂:(一)本件系爭相對人對白河醫院所為之催繳通知函,具有法效性而屬行政處分,抗告人於原審起訴自屬合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47號行政裁定預覽 ↗
對人就抗告人土地分配異議事項,函請新竹市東區關長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協調處理,核其內容,非就具體事件適用公法法規對抗告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不具法效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3.綜上,被告所為系爭「申訴結果執行報告書」並非具有法效性之行政處分,則原告提起本件撤銷之訴,乃不合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334號行政裁定預覽 ↗
日依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第3次再審之訴,聲請人以本院103年度裁字282號裁定於103年3月12日送達後始知悉財政部95年9月15日函自始無法效性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3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合同行為之成立要件,係多方所為具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進而就特定內容之意思趨於一致所成立之法律行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913號行政裁定預覽 ↗
認」,與不具法效性觀念通知,至少從外觀上言,實在很難分辨,此時二者之判斷區辨,大體依照以下之標準決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停字第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與捕捉收容犬隻之處理情形,並未對聲請人之犬隻產生具體不利之影響,僅係事實陳述與觀念通知,故非就具體事件適用公法法規對聲請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對聲請人不具法效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5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次按行政處分之要素,指構成行政處分概念之特徵,有下列6種:㈠行為、㈡行政機關、㈢公權力、㈣單方性、㈤個別性及㈥法效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366號行政裁定預覽 ↗
定作為之權利時,行政機關對該檢舉事項所為之答覆,僅係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並未對檢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發生具體法律上效果,核其性質,應屬事實通知,而非具有法效性之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二六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如果人民就有關公共利益事項向行政機關提出檢舉,但行政法令並未賦予該特定檢舉人,針對所檢舉之公共事務,有依法請求行政機關為特定作為之權利時,則行政機關對該檢舉事項所為之答覆,因為缺乏法效性,且不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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