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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6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參照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第2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94年11月13日發生送達效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5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參照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第2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97年10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海關申請復查。」分別為行為時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第1項、第2項及第47條第1項所明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第2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62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堪認原處分於102年3月7日即已合法送達原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5年度抗字第6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前段規定:「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0號行政裁定預覽 ↗
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及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前段、第49條之1第1項所明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全字第4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及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前段、第49條之1第1項所明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8條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受處分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分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47號行政裁定預覽 ↗
」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及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前段、第49條之1第1項所明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8條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受處分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12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受處分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分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第47條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896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受處分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分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所明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參照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第2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98年6月14日發生送達效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受處分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第47條第1項所明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5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受處分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第1項及第47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受處分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第47條第1項所明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41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受處分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第1項及第47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海關申請復查。」行為時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第4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送達文書,除本章有持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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