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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64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被告為中國大陸籍人民,具有涉陸因素,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定涉陸事件之管轄及準據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至於被告應為不受理之諭知,已如上述,其所涉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搶奪罪,應另行移由軍事審判機關追訴處罰,併此敘明。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98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壹、程序部分:一、本件被告薛海青為中國大陸籍人民,具有涉陸因素,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定涉陸事件之管轄及準據法。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2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被告練亦慧為中國大陸籍人民,具有涉陸因素,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定涉陸事件之管轄及準據法。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鎮創字第二二0號函送之台南市九十二年第一九三一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及被告之軍人身分證各影本在卷可稽,其於上開時地(服役中)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被查獲當時,係屬現役軍人,所涉陸海空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軍交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被告所涉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4之現役軍人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嫌部分,另行審結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兩岸關係條例並未規定涉陸事件之保全程序,依上開規定,涉陸事件之保全程序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民事訴訟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勒字第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查被告所涉陸海空軍刑法第77條之罪,屬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罪,又其行為時係現役軍人(102年7月3日入伍、106年9月18日退伍),且發覺在任職服役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賠字第八十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次查聲請人甲○○嗣經上開軍事檢察官以另涉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三條之搶奪犯嫌而輾轉移送臺灣臺中、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惟上述經軍、司法檢察官指控之搶奪行為,縱認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七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換言之,單一性案件之刑罰權為單一,軍事法院就現役軍人所涉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之犯罪事實自不得割裂或遺漏,而應全部為合一之裁判,故如未經起訴之事實,與起訴論罪部分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
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軍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罪事實及理由一、鄭仲凱(所涉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8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營區竊盜罪部分,業經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係海軍陸戰隊烏坵守備大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軍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75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前段之在營區賭博罪及幫助在營區賭博罪;被告葉峻豪及東坤憲所為在營區賭博部分,均係涉陸海空軍刑法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三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持往設於屏東縣內埔鄉高雄企銀內埔分行之自動提款機,輸入先前曾代同袍余敏輝提款而知悉之該提款卡密碼,詐領存款花用,嗣被害人發覺存款短少,經調閱提款機監視錄影帶始知,其所涉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五條前段之盜取財物罪及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軍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阮國祐於行為時係現役軍人,其所涉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之罪,非屬同法第44條至第46條、第76條第1項之罪,依上開說明,應適用修正後軍事審判法之規定,由普通法院追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於99年4月8日退伍等情,亦有被告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份附卷可憑,足證被告犯罪及發覺均在任職服役中,揆之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具現役軍人身分時所涉陸海
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17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屬涉陸民事事件,爰依前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由侵權行為地即我國法院管轄,並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3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1年3月2日退伍,有其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考,足證被告為本件犯罪及被發覺時均係在任職服役中,揆之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具現役軍人身分時所涉陸海空軍刑法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交簡字第3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依當時天氣晴、路況及視線良好、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仍於當晚10時2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上開住處出發,前往水上鄉農會附近吃宵夜(所涉陸海空軍刑法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被告於再由其於該證明單上批核,於上級單位調查時,更將該偽造之假單提出,以圖卸責,足以生損害於李良信個人該次請假事由及單位對官兵請假單管理之正確性,迨同年七月五日始因李良信之告訴而查獲,所涉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軍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考察本案所涉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強暴長官、上官罪之立法意旨,在於部隊固如家庭,惟為期精誠團結,以獲勝戰,特重倫理,對長官(上)官施加強暴、脅迫或恐嚇行為,違反軍中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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