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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3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號判決參照),是買受人為減少價金之主張時雖未提出減少價金之具體金額,但其既已於通知瑕疵後6月內為減少價金之主張,自仍應認為適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未於通知被上訴人70公升重包膜捲有褪色瑕疵後6個月內,行使減少價金請求權,已如上述,則上訴人於105年3月22日行使減少價金請求權,自不發生減少價金之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六五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應減少價金八○○○元、天花板無任何粉刷,應減少價金五二四七○元、窗框發霉及屋漬應減少價金五○○○元、外牆二丁掛不平整及陽台裂縫應減少價金二五○○○元,合計應減少價金為一四五四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且最終記載「否則…以此函為解約之意思表示」,難認已選擇行使減少價金請求權,且縱然有請求減少價金之意,亦因未表示減少價金之範圍,難認已發生減少價金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2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原告另主張減少價金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原告行使減少價金形成權有無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六五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應減少價金八○○○元、天花板無任何粉刷,應減少價金五二四七○元、窗框發霉及屋漬應減少價金五○○○元、外牆二丁掛不平整及陽台裂縫應減少價金二五○○○元,合計應減少價金為一四五四七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六五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應減少價金八○○○元、天花板無任何粉刷,應減少價金五二四七○元、窗框發霉及屋漬應減少價金五○○○元、外牆二丁掛不平整及陽台裂縫應減少價金二五○○○元,合計應減少價金為一四五四七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再審原告主張略以:(一)買賣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減少價金請求權,性質上為形成權,其行使應以意思表示為
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北簡字第267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則辯以:原告係於94年3月24日通知被告稱有其主張之瑕疵,原告請求減少價金之權利於94年9月24日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故原告不得再向被告請求減少價金。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6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有解除契約、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等方式,要非提及金錢之給付即為減少價金,減少價金與損害賠償適用之法律要件及效果各所不同,如主張權利之買受人未能具體表示係行使上開何種權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本件上訴人既係本於減少價金之形成權為請求,本院爰依兩造所爭審究買受人之減少價金請求權是否已超過6個月除斥期間。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1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於二審審理時,再審被告雖以書狀及言詞追加備位聲明請求減少價金,惟再審被告復於98年8月11日當庭以言詞撤回追加備位聲明,視同再審被告於前審並未就減少價金部分為聲明,再審原告遂無從就此減少價金部分為答辯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9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存在(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4354號判決參照),是林士南為減少價金之主張時雖未提出減少價金之具體金額,但其既已於通知瑕疵後6月內為減少價金之主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綜上所述,原告向被告為請求減少價金之意思表示時,已逾系爭房地交付後5年之除斥期間,其減少價金請求權即已消滅而不生請求減少價金之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5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乙○○請求應減少價金150萬元,有無理由?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7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3、基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告沒有提供用以計算減少價金請求權之足夠素材或證據,基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該由原告承擔此部分減少價金數額無法證明的不利益,而既然數額無法證明,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03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損害,其請求減少價金,亦無所據等語置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原告上開98年7月31日律師函並未行使減少價金請求權,遲至99年8月4日始起訴請求減少價金,已逾民法第365條第1項所定6個月除斥期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六三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⒋上訴人公司並未於除斥期間內行使減少價金請求權,本件減少價金請求權之除斥期間至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是以上訴人所為減少價金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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