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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4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5月16日上午5時40分許因本案為警查獲時止」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1月13日因前案為警查獲時起至同年5月16日上午5時40分許因本案為警查獲時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4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5月16日上午5時40分許因本案為警查獲時止」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1月13日因前案為警查獲時起至同年5月16日上午5時40分許因本案為警查獲時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時所扣得之注射針筒8支、被告第2次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海洛因殘渣袋1只(內含微量之海洛因殘渣)、注射針筒2支、被告第3次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注射針筒6支等物扣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於93年9月16日下午3時許,在其桃園縣龍潭鄉○○街62巷33號住處內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9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被告於93年10月4日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現金5,000元,並非在賭檯之財物,有原審卷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可憑,另被告於94年6月22日為警查獲之時所扣得之現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5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人,在上開處所賭博財物 ,而為警查獲之事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五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事實,固為被告所自承,然其第一次為警查獲之時使用之機車,係同案被告丙○○騎乘,第二次為警查獲時所使用之自小客車亦非被告甲○○駕駛,第三次為警查獲之時所使用之機車,則係同案被告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分別於下列時地為警查獲:(1)於93年9月20日17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樂群街口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淨重0.03公克,空包裝重0.20公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三七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不含為警查獲後),及九十年八月二日為警查獲採尿前向前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不含為警查獲後),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而為警先後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十五時三十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4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置簡圖一份、第二次為警查獲現場照片四十七幀、第三次為警查獲現場機臺擺放位置簡圖一份、第三次為警查獲現場照片三十五幀附卷可稽(見A偵查卷第十一頁、第十五頁、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9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徵被告應於前案(即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14號)99年3月15日下午1時10分許為警查獲並採尿後至99年3月17日中午12時50分許為警查獲並採尿前之間之某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9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被告於98年5月14日(即第一次為警查獲時)為警查獲後採集尿液之時間為98年5月14日晚間8時許;而於98年5月16日(即第二次為警查獲時)為警查獲後採集尿液之時間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基交簡字第三九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呆滯木僵及泥醉之狀態;⑵甲○○第二次為警查獲時,有蛇行、車身搖擺不定、轉彎半俓過大或過小等駕駛操控力欠佳之情事;且甲○○駕駛過程,車身搖擺不定;此外,甲○○為警查獲、測試或訊問之過程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9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至被告於95年7月27日下午1時3分許為警查獲後,經警對其採尿送驗時起分別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以及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然均應扣除自為警查獲時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九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②被告於第一次為警查獲時,雖於警訊、偵查均否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及第二次為警查獲後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亦否認有施用毒品犯行;然查被告於第二次為警查獲時,於警訊中已坦承其有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前開第1、2、3次為警查獲後,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均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第4、5次為警查獲後,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則呈嗎啡陽性反應,此分別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先後於下列時地分別為警查獲:①93年9月20日15時許,在彰化市○○路361號前,為警查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將之誤載為第一次為警查獲之物)、吸食器一組;復於九十年六月十六日凌晨四十分許,在花蓮市○○○街二一巷八號為警查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因槍砲案件為警查獲時止,並未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等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扣案被告第1次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0.0904公克)、被告第2次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海洛因殘渣袋3只內之海洛因殘渣(均量微無法秤重),係被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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