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8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義務人知悉無自救力能力人時狀態,該無自救能力人,是否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保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26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並不以被害人為無自救能力人為必要,且在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之情形,無成立刑法第294條第1項遺棄罪餘地,兩相比較,刑法第185條之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所謂「無自救能力人」係指其人非待他人扶助、保護,即不能維持其生存者而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養育或保護,果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足生危險於無自救能力人,仍決意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始足當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遺棄罪之成立,必以行為人明知有該無自救能力人之存在,且其已負有救助之義務而未為之,始可成立,否則若行為人並不知有該應受救助之無自救能力人存在,即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當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三О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尚未賠償被害人家屬之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不諱,已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無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所為亦構成殺人罪及違背義務遺棄無自救能力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並不以被害人為無自救能力人為必要,且在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之情形,無成立刑法第294條第1項遺棄罪餘地,兩相比較,刑法第185條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1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車禍後,被告顏國勇未留下聯絡方式或報警、亦未為必要之救護行為,隨即逕行駕車離去,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並不以被害人為無自救能力人為必要,故核被告所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並不以被害人為無自救能力人為必要,且在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之情形,無成立刑法第294條第1項遺棄罪餘地,兩相比較,刑法第185條之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及乙○○、丙○○、己○○、戊○○均明知葉景福泥醉遭毆打,已陷入昏迷而意識不清,且因大小便失禁而滿身糞便,呈無自救力之狀態,若任意予以棄置行人稀少處,極可能造成死亡結果,竟共同基於遺棄無自救能力人之犯意聯絡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5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車禍後,被告未留下聯絡方式或報警、亦未為必要之救護行為,隨即棄車逃逸,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並不以被害人為無自救能力人為必要,故核被告此部分所為,應成立刑法第一百八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1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並不以被害人為無自救能力人為必要,且在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之情形,無成立刑法第294條第1項遺棄罪餘地,兩相比較,刑法第185條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有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有死傷情形為必要,亦不以被害人為無自救能力人為必要(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七十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有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有死傷情形為必要,亦不以被害人為無自救能力人為必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五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職務報告等各一份附卷可稽,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有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有死傷情形為必要,亦不以被害人為無自救能力人為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一0三年度交上訴字第二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車禍後被告雖曾陪同被害人到便利商店,但未待確定被害人無救治必要即自行離去,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不以被害人為無自救能力人為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1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次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有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有死傷情形為必要,亦不以被害人為無自救能力人為必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一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有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有死傷情形為必要,亦不以被害人為無自救能力人為必要(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有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有死傷情形為必要,亦不以被害人為無自救能力人為必要(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三七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二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次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有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有死傷情形為必要,亦不以被害人為無自救能力人為必要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