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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六三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本案上訴人並不否認勞工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為「無過失責任」,但此與何時給付該職災補償是否為無過失責任,係屬二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醫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消保法採無過失責任制度,係因消費者無論如何提高注意程度,也無法有效防止損害發生,是藉由無過失責任制度,迫使企業經營者擔負較重之責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五一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⑷學說:學者認為專門職業人員之服務責任,英美兩國均未課以無過失責任,就醫療責任而言,在美國,不僅醫師及牙醫師不負擔無過失責任,即使藥劑師販賣處方藥,亦不負擔無過失責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之責,與被告之「(就無過失責任之行為應負)無過失責任」混淆之理,自難認被告對原告之損害,有賠償責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會因為無過失責任制度即採取任何預防措施。
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1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其立法理由均未載明係採無過失責任,故電信法第45條第2項係採過失責任主義,始為正解,而非如原告主張之無過失責任。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抑或無過失責任?即有未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醫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在消保法中之商品無過失責任制度,由於消費者無論如何提高注意度,也無法有效防止損害之發生,是藉由無過失責任制度之適用,迫使製造商擔負較重之責任,換言之,製造商在出售危險商品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未必由經濟較為優勢者負無過失責任,此種具有危險分配色彩之社會保險制度,是否確實為無過失責任制度之目的,顯有疑問;次查,縱以法之客觀目的解釋方法,觀察現行之無過失責任制度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無過失責任」混淆,並以被告訓安旅行社若有「無過失責任行為」即應負「無過失責任」,作為強加課予賠償責任之藉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三二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該法第七條之規定,實與歐美立法例同採無過失責任,應可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醫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在消費者保護法中之商品無過失責任制度,由於消費者無論如何提高注意度,也無法有效防止損害之發生,是藉由無過失責任制度之適用,迫使製造商擔負較重之責任,換言之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足見僱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乃屬法定之無過失責任甚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由醫療法既明訂醫事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非採取無過失責任,亦與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無過失責任體系相悖,亦足證醫療行為應排除在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醫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⑴在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無過失責任制度,由於消費者無論如何提高注意度,也無法有效防止損害之發生,而藉由無過失責任制度之適用,製造商將採取不讓危險未明之商品過早流入市面、減少製造危險商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前開約定,並未記載被告應負無過失責任之字句,且開宗明義記載「乙方承租房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準此,兩造對失火責任之歸屬雖設有特別約定,但其程度係被告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非如原告所稱之無過失責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按消費者保護法之所以採行商品無過失責任制度,係由於消費者無論如何提高注意度,也無法有效防止損害之發生,故藉由無過失責任制度之適用,迫使製造商降低危險發生之次數,換言之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三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在消費者保護保法中之商品無過失責任制度,由於消費者無論如何提高注意度,也無法有效防止損害之發生,是藉由無過失責任制度之適用,迫使製造商降低危險行為量,換言之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三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在消費者保護保法中之商品無過失責任制度,由於消費者無論如何提高注意度,也無法有效防止損害之發生,是藉由無過失責任制度之適用,迫使製造商降低危險行為量,換言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被告謝勝榮對本件車禍既無過失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即非有據,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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