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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上分為一般人格權與特別人格權,特別人格權是一般人格權中,隨時空推進而認為需要特別彰顯名稱予以保護之非財產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保障,因民法並未如特別人格權設有規定,原則上必須藉助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再微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一般人格權經具體化而形成各種特別人格權,民法明定的包括第19條、第194條及第195條第1項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伍、得心證之理由:一、原告主張被告前開行為,是否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身體、健康特別人格權,而構成侵權行為?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就歷史發展過程而論,人格權首重生命、身體、健康及自由,再擴張而及於名譽、信用、隱私及貞操,是為特別人格權,且為因應社會變遷及層出不窮之侵害方式而將發展形成之其他人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91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按非財產上損害,以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始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依現行民法,僅有人格權(除法律明文例示之特別人格權外,一般人格法益尚須該當情節重大之要件)、身分權(民法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小字第4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可知,所謂「其他人格法益」,固指未經立法者列舉為全面保障之特別人格權部分,然此一概括保障之人格權範圍,將隨著人格自覺、社會進步、侵害增加等因素,而擴大其保護範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小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約告知持卡人,造成持卡人自民國92年12月4日起至108年,達15年的銀行往來信用破產、名譽減損、夫妻離婚、子女分離等深痛慘劇,是本件上訴人被侵害者為法律有特別規定之特別人格權
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5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民法第18條所稱人格權係指一般人格權,一般人格權經具體化而形成各種特別人格權,民法第194條之生命權即屬特別人格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等盜賣法院查封物,衍生原告受刑事判決有期徒刑二年十月,原告之特別人格權(名譽)受到侵害,且時間上光陰之浪費,亦屬非財產上之損害,此部分損害以二千二百三十九萬元計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錄音行為,已侵害原告2人之隱私權,已認定在前,所侵害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例示特別人格權,不必考量情節重大與否,被告此部分辯稱,委無足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由上可知,我國法制就人格權之保護,係採概括保護原則,除法律所明定之各種特別人格權外(民法第19條、第194條、第195條參照),尚及於未經例示之其他人格法益
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1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就歷史發展過程而論,人格權首重生命、身體、健康及自由,再擴張而及於名譽、信用、隱私及貞操,是為特別人格權,且為因應社會變遷及層出不窮之侵害方式而將發展形成之其他人格法益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4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得心證之理由:(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民法上之名譽,屬於特別人格權,如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2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末按非財產上損害,以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始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依現行民法,僅有人格權(除法律明文例示之特別人格權外,一般人格法益尚須該當情節重大之要件)、身分權(民法第
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8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詳言之,關於人格權之保護,我國法採概括保護原則,並明定各種特別人格權之態樣(民法第19條、第194條、第195條參照);惟為劃定人格權保護範圍,調和利益衝突,並適度限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中人格權係存在於權利人自己身上之權利,乃吾人就自己之人格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而享受其利益之權利,可分為一般人格權與特別人格權,已如前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著上字第11號智財判決預覽 ↗
人格權有一般人格權及特別人格權之分。前者於遭受侵害時,僅得請求除去、防治侵害及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例如,肖像、秘密等權利。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35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末按非財產上損害,以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始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依現行民法,僅有人格權(除法律明文例示之特別人格權外,一般人格法益尚須該當情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9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固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利者須就他人非財產上損害負賠償責任,惟除前開例示之人格權外,其餘未經明訂為特別人格權之人格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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