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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八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本質不同;犯意變更,係犯意之轉化(昇高或降低),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行為繼續中,就同一被害客體,改變原來之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其等後階段之殺人行為究係前階段普通傷害行為繼續中,基於犯意變更(或提昇)所為之較重行為?抑原先普通傷害行為已完成或停止後,另行起意所產生之另一新犯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本質不同;犯意變更,係犯意之轉化(昇高或降低),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行為繼續中,就同一被害客體,改變原來之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行為人於著手後,改變其原來主觀犯意者,究應視為犯意變更而評價為一罪,或應認係另行起意而論以數罪,應視行為人前、後所實行之數個行為,在法律上能否評價為自然的一行為,以及其形式上所合致的數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行為人於著手後,改變其原來主觀犯意者,究應視為犯意變更而評價為一罪,或應認係另行起意而論以數罪,應視行為人前、後所實行之數個行為,在法律上能否評價為自然的一行為,以及其形式上所合致的數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九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本質不同;犯意變更,係犯意之轉化(昇高或降低),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行為繼續中,就同一被害客體,改變原來之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導致此罪與彼罪之轉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四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查被告甲○○原與陳正芳等人共同基於剝奪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賭場負責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並推由甲○○向友人借得上開車輛,該日並搭載黃建旭等人至該賭場附近等候,嗣因陳正芳等人犯意變更而未遂之事實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0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本質不同;犯意變更,係犯意之轉化(昇高或降低),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行為繼續中,就同一被害客體,改變原來之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導致此罪與彼罪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被告雖於殺害蒲廷文後,始取走被害人之財物,然被告擊斃被害人蒲廷文而取走財物,顯見被告係以強暴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強取其財物,應認其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始終一貫,雖由最初之竊盜犯意變更為強盜之行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本質不同;犯意變更,係犯意之轉化(昇高或降低),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行為繼續中,就同一被害客體,改變原來之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導致此罪與彼罪之轉化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5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本質不同。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二0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二人見狀認詐欺取財之犯行已無法得逞,乃提昇詐欺之犯意變更為強盜之犯意(見原判決第四頁第二十二至二十三行)。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本質不同;犯意變更,係犯意之轉化(昇高或降低),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行為繼續中,就同一被害客體,改變原來之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導致此罪與彼罪之轉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行為人在行為著手後改變其原來主觀犯意,究應視為犯意變更而評價為一罪,或應認係另行起意而論以數罪,應視行為人前、後所實行之數個行為,在法律上能否評價為自然的一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地實行數行為,持續侵害同一被害客體,依其行為所合致之數個犯罪構成要件,彼此間倘具有特別、補充或吸收關係,僅論以一罪,即足以充分評價其行為之不法、罪責內涵者,始為犯意變更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行為人在行為著手後改變其原來主觀犯意,究應視為犯意變更而評價為一罪,或應認係另行起意而論以數罪,應視行為人前、後所實行之數個行為,在法律上能否評價為自然的一行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本質不同;犯意變更,係犯意之轉化(昇高或降低),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行為繼續中,就同一被害客體,改變原來之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本質不同;犯意變更,係犯意之轉化(昇高或降低),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行為繼續中,就同一被害客體,改變原來之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邱俊華因需向他人借款,即自寄藏之犯意變更為持有之犯意,而持有本案獵槍,復於113年6月28日凌晨某時,在前開居所,向蔡少洋借款時,將前述槍枝交付蔡少洋作為抵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行為始於著手,著手之際,有如何之犯意,即應負如何之故意責任,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本質不同,犯意變更,係犯意之轉化(昇高或降低),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行為繼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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