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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 1 條預覽 ↗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制定之。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 2 條預覽 ↗
最高法院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令上之見解,與其判決先例有異時,應由最高法院院長呈請司法院院長召集變更判例會議決定之。 前項所稱判決先例,係指經採為判例,編入判例要旨…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2 條預覽 ↗
工業區用地之變更規劃,限於生產事業用地、相關產業用地、社區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用地相互間。
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 3 條預覽 ↗
最高法院院長呈請變更判決先例時,應敘明法令上不同之見解或所擬變更案,但不得臚列具體案情。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3 條預覽 ↗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後,其用地面積之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社區用地不得超過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二、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三、相關產…
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 4 條預覽 ↗
變更判例會議,由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4 條預覽 ↗
工業區用地之變更規劃應由下列機關辦理: 一、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辦理。 二、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開發完成之工業區…
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 5 條預覽 ↗
變更判例會議,以最高法院院長及所屬庭長、推事三分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二以上決議之。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5 條預覽 ↗
工業主管機關基於政府政策、工業發展或工業區更新之需要,對於其開發之工業區內未出售之各種用地及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得依職權變更規劃之。
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 6 條預覽 ↗
變更判例會議決議變更之判例,由司法院公布之。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6 條預覽 ↗
工業主管機關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於變更規劃基地明顯處豎立說明牌十日,告知變更規劃後之用地使用事業別;工業區內使用人得以書面載明姓名及地址,向工業主管機關提出意…
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 7 條預覽 ↗
變更判例會議事務,由司法院院長指派職員兼任之。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7 條預覽 ↗
工業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將舉行時間、地點、方式、變更規劃之基地及變更規劃後使用性質,公告於該工業區,並通知有關單位及該工業區內使用人。說明會…
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 8 條預覽 ↗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施行。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8 條預覽 ↗
工業區用地之變更規劃,應考量周遭環境發展情況,其規劃不得有下列各款之情形: 一、妨礙其餘未變更規劃使用。 二、危害周遭設施及環境。 三、妨礙周邊土地使用。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9 條預覽 ↗
(刪除)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工業區用地內設有邊坡者,其用地變更規劃時,不得將邊坡土地作為建築使用,但可併入該基地之空地。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並完成使用後所產生之平日尖峰小時交通流量,不得超過該用地所面臨最寬道路D級服務水準之最小剩餘容量。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12 條預覽 ↗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時,應考量其基地出入口之設計,並不得對道路交叉口截角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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