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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於事實欄,已明確載敘上訴人犯行之時間、地點、態樣及客體,依此記載,顯已達可得確定而無礙於犯罪同一性辨別之程度。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關於犯罪之時間,如非犯罪構成之要素,而與犯罪同一性無關者,判決書所為犯罪時間之記載,若已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而無礙於犯罪同一性之辨別,即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00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關於犯罪之時間,如非犯罪構成之要素,而與犯罪同一性無關者,判決書所為犯罪時間之記載,若已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而無礙於犯罪同一性之辨別,即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九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有罪判決關於犯罪之時間,除有特殊情形外,並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故此項時間之記載,以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而無礙於犯罪同一性之辨別為已足。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查關於犯罪之時間、地點,除有特殊情形外,並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此項記載,以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而無礙於犯罪同一性之辨別即足。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有罪判決關於犯罪時間之記載,旨在辨別其犯罪之同一性,尚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此項時間之記載,以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而無礙於犯罪同一性之辨別為已足。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經查:(一)有罪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而應記載於判決書者,乃指攸關犯罪同一性之辨別,或與論罪科刑之適用法令有關之事實而言,如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刑之加重減輕之事由、故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為證據之取捨及判斷,核無不合;又查有罪判決關於犯罪時間、地點之記載,旨在辨別其犯罪之同一性,尚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此項時間、地點之記載,以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而無礙於犯罪同一性之辨別為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有罪判決關於犯罪時間之記載,旨在辨別其犯罪之同一性,尚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此項時間之記載,以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而無礙於犯罪同一性之辨別為已足。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八六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關於犯罪之時間,如非犯罪構成之要素,而與犯罪同一性無關者,判決書所為犯罪時間之記載,縱與卷內資料不符,其若無礙於犯罪同一性之辨別,即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關於犯罪之時間,如非犯罪構成之要素,而與犯罪同一性無關者,判決書所為犯罪日期之認定縱與事實不符,既與犯罪同一性無所影響,即不能任指為違法。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有罪判決關於犯罪時間之記載,旨在辨別犯罪之同一性,尚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此項時間之記載,以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而無礙於犯罪同一性之辨別為已足。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毒抗字第二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經查:(一)關於犯罪之時日,如非犯罪構成之要素,而與犯罪同一性無關者,判決書若僅為年月之記載而不及日時,故其犯罪時間之認定縱欠詳細,但倘已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而無礙於其犯罪同一性之辨別時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有罪判決關於時間之記載,主要在辨別犯罪之同一性,除有特殊情形外,固以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而無礙於犯罪同一性之辨別為已足。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關於犯罪之時地,如非犯罪構成之要素,與論罪科刑或適用法令無關,亦無礙於犯罪同一性之辨別,縱未於判決書內詳細記載,既於判決無影響,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販入毒品之價格並非本罪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縱未記載,亦無礙於犯罪同一性之辨別。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有區辨犯罪同一性之具體社會事實。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其對於犯罪行為人犯罪之地點、犯罪態樣及其他相關之客觀事實,已明白認定詳細記載,且依此項記載,已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而無礙於犯罪同一性之辨別,縱令對犯罪時間僅記載年、月而未明確認定為何「日」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九0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其先後數行為之確實時間、次數及每次行為之細節為何,縱未逐一予以記載,倘已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而無礙於犯罪同一性之辨別及訴訟範圍之確定,即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有罪判決關於犯罪相關時、地之記載,旨在辨別其犯罪之同一性,尚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則此項時間及地點之記載,以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而無礙於犯罪同一性之辨別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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