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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4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與憲法第80條、第81條規定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之精神並無違背,亦即並不因上級之考評即斲喪法官獨立審判之精神。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亦即,在審判事務上,法官獨立審判之權限並不受其他人之指揮或影響,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法官依法告發變造文書,嗣經臺北地檢署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具備獨立審判之權限,始可藉此經由相關審查,進而成為實任法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6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有由院長或相關主管考評法官之規定,並不因上級之考評而斲喪法官獨立審判之精神,原告所訴尚有誤會。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2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苗栗地院承審法官吳國聖於審理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係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苗栗地院法定代理人自不能干涉承審法官之獨立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行使審判權之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又為憲法所明定,法院之其他人員不得加以干涉。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31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查:1.按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第80條定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簡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非抗字第38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再抗告人謂:法官應在本件非訟事件中,審查兩造間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云云,顯然與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及法理均屬有違,亦與法官是否獨立審判無涉,自不可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查:⒈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適用上,自應比較新舊刑法之輕重,以較有利於被告之舊刑法處斷,原判決竟遵照無法律上拘束力之最高法院決議,以行為時有效之懲治盜匪條例與裁判時已修正之刑法予以比較適用,顯然違背憲法第八十條獨立審判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簡上再字第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依憲法第80條規定,係法官應有職責。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判定法官之定義,重點應以是否受憲法委託,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為據,而非以其身分上是否受有保障而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上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況本院以為,量刑之裁量權,乃憲法所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之核心,法院行使此項裁量權,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理原則之拘束,即仍須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0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行使審判權之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為憲法所明定,法院之其他人員不得加以干涉。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經核聲請人指摘本案受命法官於前案對其有不公平審判等情節,乃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之結果,不得認為其就本案已有預斷,而有偏頗之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字第2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核心,如非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明顯違法情事,自不得指摘其違法或不當,即使上級審對下級審裁量權之審查,亦應同此標準,方符憲法第80條所宣示獨立審判之真義。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聲請人所引之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行使審判權之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為憲法所明定,法院之其他人員不得加以干涉。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八七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法院以:新北地院乃廣義法院,與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狹義法院有間,不能因此即認該法院有何不能行使審判權,或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之情事;而抗告人復未就其所稱難期公平審判之特別情形,提出任何資料以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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