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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4條第1項生母殺嬰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國審抗字第91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檢察官主張扣押程序合法之扣押過程,與扣押筆錄所載不符,檢察官指稱本案無特殊社會或心理壓力足構成生母殺嬰罪之「不得已事由」等情,然扣押筆錄之案由卻載為生母殺嬰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3.生母殺嬰罪之立法目的與被告之關係:⑴按刑法第274條第1項之生母殺嬰罪,係24年1月1日所制定公布;而該罪於17年3月10日所制訂公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271條第1項殺人罪、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相對於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依然論以較輕之生母殺嬰罪、偽造特種文書罪等特別規定即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4條第1項生母殺嬰罪、同法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罪。被告所涉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分論併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1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縱認被告亦涉嫌刑法第274條第1項之生母殺嬰罪嫌(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審酌本件全案情節及相關事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審裁定予以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1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縱認被告亦涉嫌刑法第274條第1項之生母殺嬰罪嫌(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審酌本件全案情節及相關事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審裁定予以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即便該當「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歸責要件,如該人並非故意違反保證人義務(故意者例如前述之生母殺嬰罪),仍應進一步檢視其是否符合「過失犯」之歸責要件,亦即,要符合「應注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271條第1項殺人罪、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相對於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依然論以較輕之生母殺嬰罪、偽造特種文書罪等特別規定即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2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㈥宣告緩刑之說明:被告前因生母殺嬰罪受有期徒刑1年2月之宣告,惟該案併予宣告緩刑,嗣上開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依刑法第76條之規定,上開刑之宣告已失其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舉例言之,該當刑法第273條、第274條所規定之義憤殺人、生母殺嬰罪(輕法)之具體個案,實務上始終從未認為應優先適用同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重法),而若刑法第27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舉例言之,該當刑法第273條、第274條所規定之義憤殺人、生母殺嬰罪(輕法)之具體個案,實務上始終從未認為應優先適用同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重法),而若刑法第27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東簡字第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舉例言之,該當刑法第273條、第274條所規定之義憤殺人、生母殺嬰罪(輕法)之具體個案,實務上始終從未認為應優先適用同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重法),而若刑法第2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舉例言之,該當刑法第273條、第274條所規定之義憤殺人、生母殺嬰罪(輕法)之具體個案,實務上始終從未認為應優先適用同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重法),而若刑法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舉例言之,該當刑法第273條、第274條所規定之義憤殺人、生母殺嬰罪(輕法)之具體個案,實務上始終從未認為應優先適用同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重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857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世勳律師顏宏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生母殺嬰罪案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舉例言之,該當刑法第273條、第274條所規定之義憤殺人、生母殺嬰罪(輕法)之具體個案,實務上始終從未認為應優先適用同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重法),而若刑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所謂法條競合或法規競合之基本原理,在於某一行為之不法內涵,已為某一犯罪構成要件所全部涵括,因而排斥其他構成要件之適用,以避免重複評價,例如罪責較輕之基於義憤殺人罪之於普通殺人罪、罪責較輕之生母殺嬰罪之於普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舉例言之,該當刑法第273條、第274條所規定之義憤殺人、生母殺嬰罪(輕法)之具體個案,實務上始終從未認為應優先適用同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重法),而若刑法第27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舉例言之,該當刑法第273條、第274條所規定之義憤殺人、生母殺嬰罪(輕法)之具體個案,實務上始終從未認為應優先適用同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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