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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非抗字第8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書--民事類【裁判字號】97,非抗,81【裁判日期】971120【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裁判全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036號聲請人許秀真相對人許梁淑子許振泰許振濡相對人許振訓上一人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5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應提出其監護人丙○○○之印鑑證明。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74號聲請人己○○利害關係人丙○○戊○乙○丁○相對人甲○○上一人監護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48號聲請人甲○○利害關係人林阮月英賴阮月娥阮玉娟阮依雯相對人丙○○○上一人監護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6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67號聲請人張秀英聲請人兼上林良錦一人監護人之1上列聲請人等因被繼承人林世昌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進可法定代理人即黃進登被告監護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告林士展法定代理人廖婉伶上一人監護人朱麗娟被告吳嘉賢兼法定代理人吳義松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63號聲請人李逸書李逸唐上一人監護人劉秀琴住同上居新竹縣竹北市○○○路0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24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24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魏江霖債務人黃慧芳債務人黃明輝上一人監護人黃怡禎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上訴人林○○(即林進樹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廖婉伶上1人監護人朱麗娟訴訟代理人林尤妙容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嘉賢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重上字第63號上訴人李逸書李逸唐上一人監護人劉秀琴住同上居新竹縣竹北市○○○路00巷0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告林○○(即林進樹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廖婉伶訴訟代理人兼上一人監護人朱麗娟訴訟代理人及受告知訴訟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按監護人之職務非僅管理受監護人財產一項,更包含受監護人生活之護養、醫療等重要項目,監護人首當關心受監護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就此評估本件欲爭取監護人一職之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親字第一五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法定監護人及可為被監護人之監護人者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法定監護人及可為被監護人之監護人者與被監護人間或被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等狀況;即於考量監護能力、監護意願與對於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考量相對人前經本院選定與邱垂科共同為受監護人之監護人,過往即與邱垂科一同處理受監護人之事務,對受監護人之事務最為明瞭,亦無明顯不適任之情事,故認由其擔任受監護人之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5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於家事調查官調查前,吳惠華對於受監護人財產情況、每月花費支出不公開、不回應,且表達受監護人現金用盡,此情況未來有可能變賣受監護人財產支付受監護人生活花費,然受監護人子女皆有扶養受監護人之權利義務,亦為受監護人財產利害關係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次按監護人死亡,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監護人者,或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1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末按監護人變更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移交於新監護人。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交還於受監護人;如受監護人死亡時,交還於其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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