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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⑷、因此,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受有營業損失240,00元(計算式:120,000元/月×2個月=240,000元)等語,即屬有據,逾上開數額者,礙難採認。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原告主張其為契約當事人之事實,礙難採認。㈡綜上,原告非系爭契約當事人,自無權利解除系爭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價金9萬元,則原告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日喪假之規定,及審酌我國喪葬習俗約於15日左右完成治喪流程之通常情況(見本院卷第21頁),系爭期日距離抗告人母喪日已逾1個月以上,是抗告人前揭所陳無法到庭之理由,礙難採認係屬正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結果均無結果,此有相對人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債權憑證影本在卷可查,則聲請人泛稱:本件強制執行之依據債權尚有爭議云云,礙難採認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簡字第6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消費借貸契約與票據責任分屬不同法律關係,原告與訴外人成立之消費借貸契約亦不因此轉由被告為借款債務人,故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借款,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之事實,礙難採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告上開主張,礙難採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被告及其指定辯護人雖陳稱被告尚有家庭及個人事務亟需安頓,希冀以限制住居方式替代羈押等情,惟被告尚具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業經認定如前,是此部分礙難採認,併予敘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被告及其指定辯護人雖陳稱被告尚有家務亟需安頓,希冀以限制住居方式替代羈押等情,惟被告尚具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業經認定如前,是此部分礙難採認,併予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2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見偵卷第39頁至第47頁),相距不到1分鐘,且被告並非因購買大量物品而將商品暫放包包待結帳時再出示之情形,被告購買之商品品項、數量單純,顯見被告所辯顯為卸責之詞,礙難採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指定辯護人雖陳稱被告於在押期間已知懺悔,並有親情羈絆,且依本案審理進度,應無證據保全之考量,故被告已無逃亡及再犯之虞等情,惟被告尚具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業經認定如前,是此部分均礙難採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高雄港中和安檢所,則被告二人是否有駕駛「明昇鴻號漁船」出海航行而脫逸逃離我國,藉以湮滅、隱匿該艘漁船或使該艘漁船礙難使用之虞,尚有所疑,是聲請意旨所認,礙難採認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1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原告主張之事實,礙難採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兩造就各自支出之一、二審裁判費用各自負擔等語,惟核其主張業已逾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339號判決主文「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之文義範圍,礙難採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5年度聲字第29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若受刑人於本件裁定確定後,增加另案判決確定之其他犯罪,如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仍得由檢察官合併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此無礙於檢察官本案聲請適法性之認定,亦無特別不利於受刑人,是其上開意見礙難採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辯護人雖陳稱被告已深刻反省,並有親情羈絆,且依本案審理進度,相關羈押原因已日漸薄弱,故被告應無逃亡及再犯之虞等情,惟被告尚具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業經認定如前,是此部分均礙難採認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122頁),故捨棄補充鑑定之聲請(本院卷122頁),據此,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其主張A屋出現樑柱膨脹變形,有結構性危安問題為真實,故上訴人此部分主張,礙難採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已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清結,借貸之相關證明文件亦無任何法令規定需予保留,原告亦無從預知稅捐單位事後之調查竟以未能提示確屬借款之證明(債權債務已完結),作為礙難採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則債務人游士賢雖辦理清算程序,但因聲請人係行使抵押權,依法具別除權,得不依清算程序辦理,是相對人所陳與法未合,礙難採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定確定後,增加另案判決確定之其他犯罪,如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仍得由檢察官合併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此無礙於檢察官本案聲請適法性之認定,亦無特別不利於受刑人,是其上開意見礙難採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被告徒以前開陳報狀為辯,礙難採認其抗辯事項為何,自難採信。㈡、綜上所述,原告基於系爭承攬契約及工程報酬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526,944元,即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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